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呈三大亮點 人才要引得來留得住
來源:人民網
2016-11-09 09:45:29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為最大限度激發人才活力,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涉及多項事業單位選人用人新舉措。
記者注意到,此后多地跟進出臺新政,著力健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推進事業單位人才管理體制改革。8月中旬,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外公布。這份意見進一步提出,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允許高校科技人員有條件到企業兼職或離崗創業,其人事關系將可保留3年。
公開招聘、編制使用、職稱評定自主權限擴大
《意見》指出,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近幾年,盡管一些地方在人才管理體制上加大改革力度,但用人自主權落實不到位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江蘇省組織部門基層干部趙光亮注意到,不少地方人才工作仍主要依靠“政府推動+行政主導”模式,市場力量調動不足,政府唱“獨角戲”的問題突出。
在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孫銳看來,政府對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的控制,主要體現在對單位編制、崗位總量、崗位設置、招聘、職稱、工資總額、績效工資總額、人員調配權等統得過嚴過死。人才不能得到合理配置,不能在自由競爭中優勝劣汰,不僅不利于提升科研創新效率,更難以冒出“高精尖”人才。
“用人者,己也。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該說,在什么時間、什么條件下用什么人以及怎樣用人,用人單位最有發言權。隨著《意見》的出臺,一些地方在今年已經邁出堅實步伐,為事業單位自主用人權限松綁。
8月初,吉林省委組織部等三部門聯合發文,擴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自主權。按照規定,對于5類高層次、高技能或急需緊缺人才,在事前備案的前提下,可隨時自主發布公告、自主開展招聘。而對于特殊人才和基層人才,可根據實際需求合理設置招聘條件、確定考試方式。
6月,北京市出臺文件表示,將全面保障和落實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在崗位設置、人員配備、職務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權。7月召開的河北省科技創新大會提出,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用人自主權,支持自主調劑使用編制、自主評審職稱,允許科研人員兼職創業、兼職取酬。
在浙江,基層醫療單位的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已經下放,而且職稱外語、論文、科研等不作為評價的必備條件。湖南逐步將副教授、高級實驗師、講師、實驗師職稱評審權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擴大高校用人自主權,著力為高等學校創造寬松的人才成長環境。
“評用脫節一直是職稱制度問題的一大弊端。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單位缺乏自主權,造成了‘用的評不上,評的用不上’。”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吳江認為,對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等有條件的單位,要鼓勵他們自主評審,調動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在評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靈活多樣,允許一所一法、一校一法,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
人才可享股權期權激勵和成果轉化高收益
《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采取其他激勵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才獲得現金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完善人才獎勵制度。
股權期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手段,讓科研人員能夠合理分享創新財富,已在現代企業中普遍推廣。今年以來,多地提出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實行股權期權激勵,并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
青海省規定,探索創新人才股權期權等激勵措施,讓創新人才得到合理回報。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才,探索開展現金獎勵與股權激勵試點。黑龍江省規定,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賦予創造成果的單位和個人,規定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可獲得最高達90%的轉化收益。
據報道,中科院上海藥物研究所成果收益按照5∶2∶3比例分配,五成獎勵給成果發明人;兩成給予成果完成團隊,作為后續新藥研發經費;剩下三成“反哺”藥物所,用于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平臺。這些政策打通了創新鏈和產業鏈,為科技成果松了綁。這種與市場接軌的激勵政策已帶來積極成果。
“提出研究制定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是針對我國激勵機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舉措。”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趙永樂同時指出,股權期權激勵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造成的“空心化”等問題,因此,《意見》規定“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采取其他激勵措施”,體現了堅持“兩點論”與“重點論”的統一。
“茍利國家,不求富貴”,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光榮傳統。對于高層次人才來說,精神激勵往往比報酬、福利更能凸顯人生價值。8月2日至7日,56名以國家“萬人計劃”入選者為主的國內各領域優秀人才代表,受黨中央、國務院邀請齊聚北戴河,正體現出中央對人才的拳拳關愛,受到與會知識分子的高度評價。
在今年,安徽等地提出建立完善聯系專家制度,要求切實做好聯系服務專家工作,真心誠意地和專家交朋友,經常性地聽取意見和建議,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工作環境、學術環境和生活環境。
中組部人才工作局局長孫學玉還建議研究建立國家榮譽制度,促使更多本土優秀人才“破土冒尖”、脫穎而出,從跟跑向并跑、領跑地位整體提升。全國政協外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學會主席韓方明也指出,對國家榮譽制度進行立法,是國家正式建立一套嚴肅的精神激勵系統的表現,使之能夠與物質激勵系統并駕齊驅,使社會更加平穩地前行。
離崗創業或到企業兼職可保留人事關系
《意見》要求,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并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
8月,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外公布。這份意見進一步明確,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不超過三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
今年以來,江蘇、吉林、河北、山東、廣東、北京、天津、江西、山西、福建等地陸續出臺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業或到企業兼職。
其中,吉林省規定,離崗創業期間,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并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實地考核結果、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等進行綜合評價,除出現違法違紀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等次。
江蘇南通將人事關系保留期限延長至5年。該市近期出臺的新政還明確,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業,在原單位同等享受職稱、社保待遇,對于成果轉化收益,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真正以市場價值回報人才價值,讓創新人才實現“名利雙收”。
貴州貴陽則規定,允許事業單位中的科研、專業技術崗位公職人員符合 “產、學、研、用”相互促進原則,在完成本單位布置的各項工作的前提下,圍繞痛點解決在職在筑創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在職創業收入歸其個人所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在筑轉化的,經認定按其貢獻給予全額或部分補助。
上世紀90年代,我國高校曾出現高校教師下海經商潮。但由于缺乏專業的企業經營能力,很多教授開辦的企業半死不活,最后還要由學校出面收拾殘局。同樣的問題會不會再次出現?教育學者熊丙奇認為,這取決于高校是否完善現代治理,對教職員工進行專業同行評價和管理。
“實踐表明,高校教師用自己的科研成果直接進行產業化,并不利于科研成果產業化。”熊丙奇表示,有關部門鼓勵高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并建立相應評聘制度,考慮的就是由專業人士進行轉化的問題。不過,僅靠學校內部設立轉化崗還不夠,應該探索成果批量轉化的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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