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17:55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行政處罰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行政處罰,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幾類:(1)警告(書面形式);(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6)行政拘留(15日以下,并罰時不得超過20日);(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主要包括勞動教養、驅逐出境和通報批評。
【注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派出所享有的行政處罰權僅限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一事不再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行政處罰的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期限從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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