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24:42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物權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一、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自物權與他物權。自物權指對自己的物享有的權利,即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他物權指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二、所有權
(一)國家的所有權
國家的所有權包括以下八類: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二)房屋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的證據證明不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除外。
三、用益物權
所謂用益物權,就是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的某些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完全的,只包括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卻沒有處分的權利。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經營權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其中,對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經過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三)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土地等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即義務人)的不動產是供役地,而地役權人自己的不動產就是需役地。
地役權的延續:地役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設立之前就設立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設立地役權的限制:土地上已經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再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的轉讓與抵押:(1)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應當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應當一并轉讓。
四、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
質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物權法》規定的財產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在于:設立抵押權,不將抵押財產轉移交付給債權人;設立質押權,必須將質押財產轉移交付給債權人。質押權,又稱質權,主要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留置權人占有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由于保管不善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但獲得的價款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一旦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的優先性: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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