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25:47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著作權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時即自動取得,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法定手續。著作權屬于作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在內容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包括:(1)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對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2)許可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權人有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權利。許可使用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3)處分權。作者對其著作權的處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轉讓、質押和出資。
著作權應合理使用,這是指在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無償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合理使用的范圍包括:(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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