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刑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31:55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犯罪過失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從罪過內容上看,犯罪過失具有兩方面特征:(1)在意識因素上,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根本否定態度的。
根據罪過內容方面的特點,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特點“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確定行為人的認識標準時,應當首先根據行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確定,即根據行為人本身的主觀條件,包括知識程度、智力狀況、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但是,必須注意行為時的客觀情況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認定行為人當時是否應當、是否可能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日益復雜,人們承擔的認識義務會越來越廣泛,也會越來越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注意綜合分析主觀條件和客觀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正確認識罪過。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已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也是根本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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