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33:31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合伙企業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有2個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警察既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需要有2~50個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至少要有一個。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而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還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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