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常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7 17:34:38
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反不正當競爭法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混淆交易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三)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五)低價傾銷行為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六)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此外,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
(七)詆毀商譽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二、除外規定
經營者如果因為下列情況而低價出售商品的,不認為是低價傾銷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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