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行政管理知識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08 14:01:55
事業單位考試管理學常識:行政監督
公共基礎知識(綜合知識)
一、行政監督概述
行政監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二、行政監督的特征
1、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為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
4、其性質是一種依職權、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三、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法:一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范和執行行政決定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也叫行政檢查。另一種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指的是對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由于第一種行政監督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即可涵蓋,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行政監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規范是極少的。
另外,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由:
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
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等行政監督。
3、以其實施的時期為標準,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4、以其主體的任務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行政監督。
四、行政監督的原則
行政監督是行政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行政監督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以保證行政監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合法性原則
行政監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監督主體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主體的合法性、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方式三個方面。
2、經常性原則
行政監督作為一種經常性活動,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具體貫穿于決策、協調、執行等各個環節。經常性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政府行政組織和公務員在處理公務中的不當行為、違法現象,并及時糾正和處理,避免增加社會成本。
3、平等性原則
依法監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行政監督的基礎。不論是領導機關還是被領導機關,不論是專門監督機構還是一般機構,不論是領導者還是一般公民,在進行監督的權利和接受監督的義務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監督的特權或享有特權的監督。
4、廣泛性原則
主要指監督主體、監督對象和監督范圍的廣泛性。行政監督的性質決定了全體公民對政府的公務活動均有實施監督的權利,這種廣泛性還表現在行政監督要對一切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5、有效性原則
主要體現在行政監督實施后的結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監督就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做到違法違紀必究,執法必嚴。
五、行政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監督、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行政決策、開展行政行為之前進行監督。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
事中監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機構決策與執行過程中所進行的監督。為了防止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的失誤和執行出現偏差,必須開始事中監督,即在決策過程中對決策活動進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從決策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是對決策者進行的面對面的監督,有助于及時發現決策失誤或決策不當,并對其及時予以糾正;從執行過程來看,這種監督有助于及時了解執行情況,及其向決策中心傳遞相關信息,不僅有助于糾正執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時修正原有的不當決策。
事后監督是指行政決策或者行為作出之后,相關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活動。現代社會管理日益復雜和多元化,為行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和壓力,因此,行政行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證行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這就使得人們不能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事前監督,這樣,就有必要進行事后監督。最典型的事后監督是國政調查。國政調查是立法機關就國家官員的行為、重大事件進行調查。現代世界各國,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均普遍承認立法機關擁有國政調查權,并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國政調查程序。
(二)長期監督與暫時監督
根據監督活動開展的持續時間不同,行政監督又可以分為長期監督和暫時監督兩種。
長期監督是由常設的行政監督主體對行政管理機構和人員進行的監督活動,上下級之間的日常監督和行政監察監督都是屬于長期監督。長期監督一定會伴隨相應的、穩定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
暫時監督是指為某一項特別行政事務、行政決策或者突發事件進行的監督和調查。由于暫時監督變化大,產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備一致不變的監督主體和規章程序。權力機關代表的質詢活動是一種較為典型的暫時監督。質詢是立法機關對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的一個主要方式。所謂質詢,是對被質詢機關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地方提出質問,要求被質詢機關作出澄清、解釋的一種活動。在我國,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提出質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一項重要職權。按照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必須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在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六、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
行政監督的構成要素包括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標準等四個方面。
1、行政監督主體
如果離開真實的主體,沒有有效的制度和完善的機構作為載體,那么,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監督就成為一句空話。當然,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性質的國家,具有不同的行政監督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對行政監督主體地位的確立體現了民主程度的差異。中國現階段的行政監督主體,包括國家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的行政監督兩個方面。其中國家的行政監督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等。社會的行政監督包括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和新聞媒體等。
2、行政監督客體
行政監督主要是針對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的監督,而行政行為和行政權力的載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所以行政監督的指向和客體應當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依法擁有行政管理權力、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非行政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也屬于行政監督的客體。
3、行政監督內容
行政監督主體不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任何行為進行監督,而只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和履行職責時的失范行為和失效行為進行監督。所謂失范行為是指行政權力的使用者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失效行為是指在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中,盡管投入了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仍然沒有達到既定目標,行政效率低下等等。政府的違法行為和效率狀態構成了行政監督的基本內容。
4、行政監督標準
行政監督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監督標準的多維性。綜觀古今中外的行政監督,其標準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1)憲法標準。以國家憲法為標準,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制定的規章、制度、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精神,是否同憲法的規定相抵觸。(2)法律標準。以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各類法律為準繩,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遵循和執行法律的情況。(3)紀律標準。為了保證行政機關的有效運轉,不僅需要一定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而且還需要大量的針對具體政府部門的紀律和制度。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國家公務員的紀律及行為規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等,所有這些紀律和制度無疑也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重要依據;(4)公共政策標準。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調節社會利益關系,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定、準則和策略等。執行政策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職責,違反政策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和制裁。此外,還有職業道德標準、合理性標準等等。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標準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共同構成行政監督的有機統一體。如果四個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監督活動都會難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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