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法治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7-02-10 09:57:45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層面的第四個價值取向,是法治。
(一)“法治”與“法制”
當我們談起“法治”的時候,常常會將它與“法制”混淆:法制,是一種法律化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種依法治國的觀念;法制,是社會秩序的管控法則,而法治,是全體公民的內心準則;法制,是靠法令的硬性規定來實行他律,而法治,是靠民眾的思想意識來實現自律;法制,通過制度規范行為,強制遵守法規,是治國的手段,而法治,實現全民意識統一,自覺依法行事,是治國的目標。
“法制”社會的他律方法,是確保人依法行事的必要手段,而“法治”觀念和自律精神的真正建立,才使人從受制度支配走向了自覺依照觀念行事,才使人從必然王國走向了自由王國,這才是一個社會經由“法制”的治理方式走向了“法治”的理想狀態。
所以,我們的社會,既需要制度的強大保障,更期待觀念的深入人心。當“法治”成為舉國上下高度統一的行為認同,人們便可以自覺遵循內心準則的感召、接受自我的約束,而不是尋求外部規則的漏洞、挑戰法規的底線。
中國很早就有了“法”的意識,認識到依法治國的必要性。《管子》中說:“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社會中所有行為的準則規范。而《韓非子》說:“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亂。”一個家庭若有恒常的產業,即使遭遇饑荒也不挨餓,一個國家若有恒定的法律,即使遇到危難也不會混亂。法,是規范社會的法尺、是穩固事態的準繩,這就是古人對法治的重要認識。
但是,并非認識就能落實成行為,并非規則就能維護住秩序。比如《史記》中記載有周幽王“烽火戲諸侯”的故事,古時烽火的點燃,是涉及到軍事戰爭和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具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在周代,鎬京附近修有二十多座烽火臺,每當京城告急、天子有難,烽火便一座接一座地點燃,四周諸侯看到這狼煙四起,便知軍事緊急、家國垂危,紛紛帶兵前來、勤王靖難。但周天子與諸侯王之間這嚴肅的契約,卻被周幽王當做博美人一笑的游戲。他為了引逗艷若桃李卻一向冷若冰霜的妃子褒姒展顏一笑,便上烽火臺燃起烽火,招各路諸侯前來一會。當各地兵馬火速奔來準備與設想中的侵略者誓死一戰的時候,卻見他們效忠的對象正與美人在城上開懷大笑,認為這樣兵馬齊聚的戲劇化場景非常有趣。而由于褒姒難得地笑了,大喜之下的周幽王頒給獻出這個“烽火戲諸侯”計策的佞臣以千金作賞,這便是“千金一笑”詞語的由來。
可是,周幽王只看到美人的笑顏,卻沒看到將士的怒火,他戲耍了法則的嚴肅性,法則便要戲耍他的號召力。周幽王以為找到了觀賞喜劇的最佳節目,真實而刺激,便頻頻以烽火之號戲弄諸侯。于是,當國內的反抗者與邊疆的侵略者聯合前來進犯鎬京時,他縱使命人將烽火一燃晝夜,也不再有救兵前來。走投無路的周幽王,被敵軍殺死,西周也就此滅亡。烽火報警的制度,本是古時邊防的有效傳遞法則,但周幽王的思維中卻絲毫不存法之意識,他個人的治國荒唐凌駕于法規嚴整之上,使“法制”規則名存實亡,使一代天子國破家亡,他是從思想意識之初,就始終欠缺對“法治”觀念的理解和尊重。
這便是一種“法制”手段與“法治”思維的斷裂,雖然設定了嚴格的法規制度,卻沒能依照法治的思維行事,“法制”的手段被缺乏“法治”意識的頭腦所拋棄。因此,既要用“法制”的準則,來確保“法治”的理念,更要靠“法治”的思維,來指揮“法制”的執行。
這就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設立了法制卻不善加執行,等同于無法的社會。而紀律嚴明的兵家卻深諳此道,《史記》中還記載了孫武訓兵的一個故事。春秋時期,吳王要考察孫武的本事,命他以練兵之法來訓練宮女與后妃。這些后宮女子,對于模擬軍訓之事倍感新奇,不肯聽從孫武的指揮,總是嬉戲笑鬧。孫武將她們分成兩隊,在交待清楚綱紀口令之后,看女眷們依然無事紀律、一味嬉笑,于是下令將兩隊的隊長、也就是吳王的兩位愛妃依照軍法處死,連吳王為之求情也置之不理——孫武認為,軍法當前,令出必行。如此一來,宮女們再不敢無視法令,全隊肅然齊整。
孫武起初規定的“法制”命令,宮女們不以為然,并沒有接受為“法治”層面上的理解。理解得不到位,執行就沒力度。孫武其后通過以儆效尤,讓“法治”的觀念深入到宮女們思維中,“法治”才真正上升為自覺指導行為舉止的思想意識。而這種思想意識推廣成全民意識,治兵法則推廣為社會治理,便是法治社會的形態,《韓非子》中說“故治民無常,唯法為治”,而當今的法治社會,是依從法治,為民服務。
這便涉及到“法治”與“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來實現思維方式上的依法觀念,法治意識的培養,是期待著“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來規范道德底線上的守法行為,法制規則的設定,是執行著“懲于已然之后”。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種子,使人性之善發揚光大;法制的嚴令,是在懲罰人心中惡的因子,令人性之惡交付代價。
(二)性善與性惡
說起“法”,古代的法,更偏重于懲罰,面對犯罪行為,只能“懲于已然之后”,即使法令再嚴苛、刑罰再恐怖,也是威嚇于人的不得已而為之;而今天的法,更應偏重于教導,是為了指導人性善惡轉化、保護人心不墮深淵、警惕惡之花違法生發,通過法之教化,感召人在善惡抉擇的觀念上“防于未然之前”。
這也涉及到中國文化里對于人性善惡論的判斷分析。同是儒家思想者的代表,孟子就偏向于“人性善論”,認為人生來懷有善心,所以他堅持德治,以德育人、以德治國;而荀子偏向于“人性惡論”,認為人生來具有惡心,所以他教出了李斯、韓非子等法家弟子,法家思想者正是由于不信任人性而重法度。
其實,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惡的一面,善的天使與惡的魔鬼本就是一對雙生子,同時存在于人心初生之時。當法鏡呈立于人心面前,當人心角落在法理的監督下秋毫畢現,必然會發現惡的影子,也會閃現善的樣子,這才是完整的人性。對于人性之惡,無法杜絕,只能教化,引導它向善的一方轉化、防患于未然,而非坐看它壯大顯形、然后以血腥之法懲罰,畢竟,懲罰的對象不僅于惡人惡行本身,常常要更多人、甚至要整個社會來為這份惡果共同買單。——“法”存在的本質意義,在于治理、在于德善的引導,而非刑罰、而非殘酷的手法。
中國文化里還強調,“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兩面,總是相輔相成的,所以,既要看到人性的善、也要承認人性的惡,既要培養自律精神、也要依靠他律方法,這就是《孟子》里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單有法令不能自我生效、單有善教也不夠理政治國。對于人性的兩面性,既要進行德治、也要運用法治,既需要“法治”觀念的教化和引導、也需要“法制”規則的約束和保障。
然而人性進化的理想目標、人類文明的發展方向,就是不斷從陰暗性走向光明性、從動物性走向文明性的過程;社會對于公民的期待,是能實現“法治”的全民化、自主化,而公民對于社會的期待,是能實現真正的法治化、自由化——真正的法治社會,該是每個公民身處其中感覺“從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狀態,那是人性發展由原始到高尚、由被動約束到自我規范的社會,是由法律管制到自覺守法的社會,是由“法制”制約到“法治”治心的社會,也就是,人們由必然王國走向了自由王國的社會。
“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思維治理家國,以法的嚴謹規范市場;“治國使眾莫如法”,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理念指導行為,以法的嚴肅警醒人心;“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精神教化人性,以法的意識發展文明。——文明社會的發展,要在法的框架內進行,而法治的根本,是為使社會文明走向更加善意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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