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
一、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人才發展的若干意見
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是推動新疆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要支撐。當前,自治區正處于大建設、大開放、大發展的關鍵階段,加快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的人才隊伍,是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的重要內容,是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農牧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的迫切要求,是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本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國家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工程為新疆提供重點支持的意見》(中組發〔2011〕21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快推動自治區人才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培養高層次、高技能和骨干人才
第一條 加快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是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引領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關鍵力量。實施“天山英才工程”,到2020年,培養造就50名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和文化名家,300名具有區內領先水平,在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有較高造詣的帶頭人,1000名在各行業領域成績顯著、起骨干作用的優秀人才。實施“天山學者計劃”,到2020年,培養引進200名特聘教授、200名講座教授、200名主講教授和400名天山學子,構建以天山學者為領軍的高層次學術梯隊,造就一批重點學科領域的學術精英。實施“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工程”,到2020年,培養2000名能夠提升自治區科技創新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的青年科技創新骨干人才。完善高層次人才培養制度體系,創新培養模式,建立高層次人才研修制度、科研助手制度、師承制度等人才培養制度,推行技術掛職、訪問學者、特殊培養等人才培養方式。
第二條 加快建設高端人才培養平臺。人才培養平臺是吸納、集聚和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載體。加快建設一批高端平臺,到2015年,建設7個國家級重點學科、3個國家級重點實驗室、4個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10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0個國家地方聯合研究中心和5個院士(專家)工作站。打造一批重點平臺,依托區內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到2015年,建設70個自治區級重點學科、30個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50個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60個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鼓勵和支持區外知名大學、科研機構、大型企業來疆設立分支機構。對各類培養平臺在硬件投入和科研創新方面給予支持,使其成為支撐自主創新的重要基地、集聚高端人才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積極培育開發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加快新型工業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緊緊圍繞自治區新型工業化建設的總體部署,大力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計劃”,到2020年,在特色優勢產業、傳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領域培養15萬名高技能人才。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整合培訓資源,提高辦學質量,到2020年,在全疆14個地(州、市)至少各建一所高級技工學校或技師學院。鼓勵社會力量開辦職業技術學校,享受與同類公辦學校相同政策。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到2020年,依托特變電工、金風科技、中泰化學等大中型骨干企業建設50個自治區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實行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政策,制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辦法,完善有突出貢獻技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制度,推行首席技師制度。
第四條 統籌抓好各類骨干人才培養。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質和執政能力為核心,深入開展大規模黨政人才教育培訓,每5年將全區各級黨政人才輪訓一遍。以提升專業素質和創新能力為主題,大力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到2020年,累計培訓600萬人次骨干專業技術人才。以培養少數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為重點,繼續實施“第四批少數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養計劃”,到2015年,培養2000名各領域少數民族科技骨干人才。以加快推進農牧業現代化建設為主線,深入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養計劃”,到2020年,培養造就一大批生產經營、技術推廣、科技致富帶頭人,實現一戶一人一技、一村一組3至5名實用技術帶頭人、一鄉一鎮5至8名農民技術指導員。以促進現代文化繁榮發展,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維護和諧穩定為目標,實施“宣傳文化重點人才培養工程”、“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專項計劃”和“政法人才培養引進工程”。全面加強教育培訓制度建設,推進教育培訓公共服務,創新教育培訓內容形式,建設面向各領域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網絡體系,著力提升各類骨干人才能力素質。
第五條 依托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人才培養。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國家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工程為新疆提供重點支持的意見》,與有關部委積極對接,抓好中央支持新疆人才發展重點項目實施工作。依托“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每年為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選派3500名專業技術人才到艱苦地區基層工作或服務,為自治區艱苦地區基層培養1000名專業技術人才。依托“高校畢業生基層培養計劃”,擴大大學生到村任職計劃、“雙語”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來疆服務人員的選派規模和數量。依托“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 工程”,每年為自治區重點發展領域的8000名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才和2000名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提供知識更新繼續教育培訓。依托“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到2020年,為自治區培養5400名農村實用人才和4000名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依托“高素質教育人才培養工程”,每年為自治區培養3000名農村骨干教師,“十二五”期間為自治區培養少數民族本專科人才2.8萬人。積極爭取有關部委支持,依托“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全民健康衛生人才保障工程”、“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創新人才推進計劃”、“青年英才開發計劃”以及“文化名家工程”等國家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工程項目,為自治區培養各類急需緊缺人才。
第六條 發揮援疆省市優勢資源促進人才培養。利用援疆省市教育培訓和科技、人才優勢為受援地培養人才。實施“受援地縣、鄉、村干部赴援疆省市輪訓計劃”,力爭3年內組織受援地縣、鄉、村干部到支援省市輪訓一遍。實施“選派新疆干部赴支援省市掛職計劃”,每兩年選派1000人赴支援省市掛職學習。實施“對口援疆青年科技英才培養計劃”,用5年時間選派2500名青年科技骨干人才赴內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衛生機構、大中型企業進行6個月至1年的培養。健全和完善援疆干部人才管理服務政策,鼓勵援疆干部人才長期留疆工作,發揮援疆干部人才的傳幫帶作用。
二、積極吸引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
第七條 依托產業和資源優勢引才。圍繞加快構建新疆特色現代產業體系的要求,依托優勢產業、重點項目、大型企業和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項目等,廣泛開展招才引智、招商引才和柔性引才活動,吸引各方各類人才投身新疆開發建設。大力引進做強做大特色優勢產業所需的石油石化下游精細化工、煤-電一體化、煤-電-化一體化、煤-電-冶一體化、煤-電-硅-太陽能一體化專業的高級人才;積極吸引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所需的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紡織品生產、特色農副產品加工、機電、建材等領域急需人才;重點引進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新興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生物、信息、清潔燃料汽車以及安全產業等方面的創新人才;積極引進提升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水平急需的現代物流、商貿流通、工業設計、金融服務等領域的緊缺人才;努力吸引發展現代農牧業和推動城鎮化進程所需的農牧業科技、城鎮規劃、景觀設計、外經貿和文化旅游、社會管理等領域專業人才。
第八條 實施一批重點引才項目。充分利用國家實施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對新疆的重點支持政策,做好“千人計劃”新疆項目的實施工作,爭取用3年時間,在中央有關部委支持下,為自治區引進100名青年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自治區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工程”,到2020年,引進600名帶動項目資金、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重點產業、引領新興學科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及創新團隊來疆創業。實施“自治區骨干人才萬人引進計劃”,每年引進1000名,力爭到2020年,引進一萬名基層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人才以及社會管理和基層維穩人才。創新高層次人才引進方式,建立崗位引才制度,圍繞自治區重點學科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設置“天山學者”和“特聘專家”崗位作為引才的特設崗位,對特設崗位引進人才在工作經費、科研資助、成果推廣方面給予積極支持。鼓勵多形式柔性引才,引導各類優秀人才通過兼職、合作研究、考察咨詢、來疆講學、技術承包、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辦企業等形式來疆服務。實施“海外智力援疆工程”,發揮引才與引智雙重效應。
第九條 實行特殊靈活的引才政策。制定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對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在戶籍轉移、安家補助、收入分配、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保險就醫、職稱評聘、出入境方面實行特殊靈活政策;引進人才帶有重點課題或重大項目的,在科研資助、創業扶持、工作經費、投融資、稅收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給予重獎;鼓勵引進人才通過專利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參與分配。加快引進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引進人才“綠色通道”,為引進人才提供“全方位、個性化”服務。
三、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
第十條 完善人才流動政策。發揮市場機制在人才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提升人才配置服務水平。研究各類人才依法自由流動的管理服務政策,突破行政區劃界限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類人才之間的身份壁壘,突破人才流動中的地區、部門、所有制、身份、城鄉等制度性障礙。加強人才政策協調,完善體制內外人才評價、吸引、使用、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及其銜接,實現人才順暢有序流動。
第十一條 引導人才向重點開發地區集聚。適應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打造一批特色鮮明、輻射作用強的人才聚集區。圍繞以烏昌經濟區為中心的天山北坡經濟帶產業發展,打造生物制藥、新能源、新材料和電子信息、先進裝備制造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聚集區。圍繞以庫爾勒和阿克蘇為中心的天山南坡產業帶發展,打造石油石化、煤電煤化、太陽能、農副產品深加工等傳統特色優勢產業人才聚集區。按照區域發展戰略布局,打造交通沿線經濟帶、沿邊開放經濟帶和以大中城市為中心的若干區域人才聚集區。完善人才向重點開發地區流動的政策措施,實施區域人才開發一體化戰略,加快區域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區域人才資源共享,推動兵地人才交流合作。
第十二條 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流動。完善促進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人才發展的政策措施,打牢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穩定發展的人才基礎。實施“千名干部下基層計劃”,每年選派3000名縣以上黨政機關干部到鄉鎮(街道)、村級組織(社區)掛職、任職。健全和完善“4211”工作機制,到2020年,累計選派10000名大中專畢業生和5000名優秀退伍戰士充實基層。實施“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艱苦邊遠地區行動計劃”,每年組織300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牧等領域專業技術骨干,赴艱苦邊遠地區開展為期2至3年的工作服務。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科技特派員、“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選派工作。完善優秀人才下基層選派范圍、途徑、方式、待遇、評價、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改善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人才生活福利待遇,注重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職工工資性收入。增加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提高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用)比例。建立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人才定期健康體檢和休養制度。進一步完善促進南疆三地州和艱苦邊遠地區人才發展政策,加大對南疆三地州和艱苦邊遠地區人才開發支持力度。
第十三條 支持人才到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發展。把為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提供人才服務作為人才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完善促進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人才發展政策,確立其在人才培養、引進、評價、使用等方面與國有單位平等地位。抓緊研究人才到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創業扶持政策;有計劃選派在職公務員到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掛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工作,可一定期限內在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大中專畢業生從事個體私營經濟,在落戶、投融資、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進一步落實非公經濟和新社會組織人才社會保險政策。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到2020年,為自治區非公經濟組織和中小企業培養輸送1000名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四、鼓勵人才創新創業
第十四條 積極培育創新團隊。著力提升創新團隊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實力,到2020年,在全區重點扶持100個左右創新能力強、引領作用突出、團隊效應顯著,在區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創新團隊。鼓勵支持優秀創新團隊圍繞自治區重點發展產業和高新技術領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攻關,參與或承擔自治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和重點學科建設,在資質條件和經費資助上給予優惠政策。允許創新團隊參與成果收益分配,鼓勵用人單位對創新團隊實行股權、期權激勵,從科研成果轉化項目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獎勵承擔該項目的創新團隊。發揮優秀創新團隊在科學突破、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區域競爭方面的優勢,使其成為造就高層次創新人才群體、沖擊科技前沿的生力軍。
第十五條 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加大對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的支持力度,在全區集中建設一批引領科技、集聚產業、培育人才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創業載體。到2015年,力爭建成5個國家級高新區(工業園區)、20個自治區級開發區(工業園區)、5個留學人員創業園;積極引導援疆省(市)國家級高新區和大學科技園,在新疆各類產業聚集園區設立分園、建立研發基地和產業基地;積極培育創新型企業和技術創新聯盟,到2015年,培育20家國家級技術創新型企業,200家自治區級技術創新型企業,打造7個重點產業技術創新聯盟,20個特色農業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使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成為培養高端人才和科技創新人才、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培育創新創業集群的創業孵化基地。
第十六條 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建立高層次人才自主創業扶持制度,鼓勵高層次人才創辦與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配套的各類企業。對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科技項目的自主創業高層次人才,各級政府給予配套資金,用于開展科技項目研發和項目產業化。鼓勵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及科技中介機構帶高水平科研成果來疆創新創業,對符合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需求的創新創業項目,在財政稅收、信貸融資、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制定科技人才在職創新創業實施辦法,出臺科技人才向企業流動的社會保險續接政策,保障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實行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兼職兼薪政策,鼓勵高層次創新人才以兼職、服務、技術合作、項目引進等方式創新創業。
第十七條 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產學研聯盟和項目聯合體,促進技術推廣、創業撫育和技術成果的轉化。支持大中型骨干企業與區內外高校、科研單位聯合申報國家、自治區級重大科技項目,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加快行業共性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應用。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或到企業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鼓勵成果轉化、成果應用受益單位從成果轉化項目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成果轉化應用推動者。
第十八條 建設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積極穩妥地開展人才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喀什和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允許試驗區先行先試,實行特殊靈活的人才政策,鼓勵和支持試驗區在人才選拔培養、引進使用、激勵保障和創新創業方面大膽嘗試,力爭在試驗區出臺一批人才發展創新政策,實施一批重點人才工程,建立一批人才創新創業載體,形成一套人才管理服務體系,努力打造區域人才數量集聚度高、人才智力貢獻率大、與產業發展融合度好、人才環境開放度強的人才小高地,為全區人才管理改革發揮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
五、創新人才評價使用機制
第十九條 健全人才評價體系。完善以崗位職責要求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科學化、社會化的人才評價發現機制,注重靠實踐和貢獻評價人才,堅持在實踐和群眾中識別人才、發現人才。將人才評價作為選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據,大力推行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業內認可和社會認可等相關制度建設,立足自治區實際,加快建設有利于各類人才成長和發展的人才評價標準體系,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對職稱評定辦法進行重大改革探索,努力向特殊人才和基層一線人才傾斜,切實增強各類人才干事創業的信心。
第二十條 完善人才選拔使用政策。把用好本土人才作為關鍵。貫徹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堅持“好人好馬上一線”,樹立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綜合素質高能干事的人吃虧、不讓長期在一線埋頭苦干的人吃虧的用人導向。健全和完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大力推行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公推公選競爭性選拔人才方式,全面實行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組織選拔、市場配置和依法管理相結合的選拔任用制度。堅持在競爭中識別人才,在實踐中選拔人才,把人才放到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要任務中,放到重要和關鍵崗位上培養鍛煉,不拘一格使用人才。進一步落實企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和人才學術研究自主權,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建立靈活多樣的能崗匹配制度。
六、完善人才激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健全人才分配激勵政策。建立完善充分體現人才和知識實際價值的人才激勵分配制度。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在區內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及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推行工資收入與崗位職責、業績貢獻相銜接的收入分配辦法。健全國有企業人才激勵機制,推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辦法,重點向創新創業人才傾斜。在烏昌地區選擇部分大中型骨干企業和中小企業推行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建立人才資本產權激勵制度,制定知識、技術、資金、管理、技能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辦法,綜合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別人才需求,完善包括物質獎勵、職務職稱晉升、科技成果轉化后的效益提成或股權激勵等多層次的人才激勵體系。
第二十二條 完善人才獎勵制度。建立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社會力量獎勵為補充的多元化人才獎勵機制。設立“自治區杰出人才獎”,作為自治區功勛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5至10名,獎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才。設立自治區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突出貢獻獎和自治區企業家之星獎,每三年表彰一次,每次各表彰30至50名。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人才獎項,允許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對優秀人才給予多種形式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七、加大人才開發投入
第二十三條 建立人才開發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將人才開發投入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每年用于人才開發投入的資金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0.5%,并按照1‰的比例逐年遞增。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人才工程重點項目實施及人才工作業務經費。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人才開發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人才開發投入,允許企事業單位從上年度收益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作為人才培養、引進、激勵、保障等方面的專項經費。建立重大規劃項目人才投入機制,對自治區重大科研建設工程、技術改造、科研項目,允許按建設資金總額一定比例提取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作為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的專項經費。
第二十五條 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人才發展事業。完善人才投入稅收政策,綜合經費配套、創業支持、分配激勵等優惠措施,鼓勵社會資金以多種形式投資人才開發,并依法享受相應權益,提高社會各方面對人才開發投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支持社會組織將人才作為資本進行投資、開發和經營,鼓勵個人投資發展人才事業,吸引社會資金向人才發展事業集聚。
八、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六條 健全人才工作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加快自治區人才發展的重大意義,把人才工作作為一項重大而緊迫的戰略任務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定不移地走人才強區之路,確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人才優先發展的戰略布局,堅持人才資源優先開發、人才結構優先調整、人才投資優先保證、人才制度優先創新。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把握好人才工作方向,謀劃好人才工作大局,管好人才工作大事,解決好人才工作突出問題。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專題會議,聽取人才工作報告,研究部署人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要普遍建立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明確目標,強化責任,推動形成黨政班子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抓好人才工作的新局面。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領導和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都要成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區、地、縣三級黨委組織部門都要成立專門的人才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到編制、職責、人員、經費四到位。建立健全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成員單位例會制度、人才工作聯絡員制度、工作責任分解制度、重點工作專項督查制度、重大決策專家咨詢制度、調查研究制度、檢查通報制度、信息交流制度以及人才工作監測評估制度,健全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分工協作機制、溝通協調機制和督促落實機制,形成統分結合、上下聯動、協調高效、整體推進的人才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做好人才服務工作,努力為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要堅持以寬廣胸懷、民主作風、科學方法發現、培養、團結和用好人才;堅持用事業聚才育才,使各類人才創業有機會、干事有舞臺、發展有空間;堅持用法制保障人才,健全人才工作政策法規,形成公正、和諧、包容、平等的人才法制環境。要努力改善人才學習培訓、醫療保健、交通居住、子女就學、文化需求等學習生活條件。要依靠全社會文化和精神力量,積極倡導鼓勵創新、寬容失誤的社會風氣,大力表彰、廣泛宣傳優秀人才先進事跡,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濃厚氛圍。
第二十八條 抓好人才工作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履行管宏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的人才工作職責。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認真落實人才工作牽頭抓總職責,重點抓好戰略思想研究、總體規劃制定、重要政策統籌、創新工程策劃、重點人才培養、重大典型宣傳等方面的工作。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管人才工作格局下,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完善人才管理運行機制,改進宏觀管理,健全市場體系,優化服務環境,重點在人力資源開發、就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發揮職能作用。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部門、農業部門、民政部門是承擔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主要責任部門,要切實擔負起負責,采取有力措施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宣傳、教育、科技、財政、文化、衛生、經濟等職能部門,要依據職能主動做好人才發展有關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的人才隊伍建設,特別是抓緊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關鍵領域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各類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人才方針政策,發揮好培養、吸引、使用人才主體作用。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協調一致做好人才工作,不斷開創自治區人才發展新局面。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大力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人才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緊緊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目標,突出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大項目、重點學科、重要科研平臺、重點企業的人才需求,重點引進帶有項目和科研成果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及團隊。
第三條 引進人才堅持服務發展、高端引領,突出重點、以用為本,優先保障、特事特辦原則;建立以政府提供服務為基礎,以用人單位為主體,以特設崗位為載體的引才機制,為引進人才提供高效、便捷、全方位及個性化的服務保障。
第二章 目標任務與引才范圍
第四條 實施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劃”新疆項目,用3年時間,引進100名青年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自治區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工程”,到2020年,引進600名能夠帶動項目資金、突破關鍵技術、發展重點產業、引領新興學科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及創新團隊來疆創新創業。
第五條 引進人才的重點領域:
(一)石油天然氣工業,煤炭工業、現代煤化工產業,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現代農牧產品加工業,紡織工業和鋼鐵、建材、化工、輕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
(二)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電子信息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高校、科研院所重點學科、重大科研項目和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臺。
(四)自治區重點扶持的100戶優強企業和100戶成長性企業。
(五)政法、宣傳、科技、教育、衛生、文化、旅游、社會管理、城市建設管理、交通、水利、金融和現代農牧業等領域。
第六條 在引進人才重點領域設置“特聘專家”和“天山學者”崗位,由用人單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以及科研創新團隊。
“特聘專家”崗位的主要對象為:掌握核心技術,能夠解決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中重大技術難題的專業技術人才及其創新團隊;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重要崗位任職,具有豐富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團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自主創業能力,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
“天山學者”崗位的主要對象為: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科研攻關項目,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科研團隊。
第七條 “千人計劃”新疆項目人選,須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如在國內取得學位的,須在國外連續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引進人才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協調小組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戰部和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衛生廳、文化廳、公安廳、住建廳、國資委、經信委、外(僑)辦、工商局、地稅局、海關、工商聯、科協等單位領導組成。
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專項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作為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協調小組負責審定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和人才引進計劃,制定和落實特殊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專項辦負責引進人才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掌握單位人才需求,公布供求信息,協調組織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庫,辦理引進手續,落實扶持政策和相關待遇,實施評估、考核、監督等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負責組織申報本部門、本地區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和引進人才計劃;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遴選,提出建議名單;協調落實引進人才的各項保障措施;組織考核、檢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引進人才特殊政策的實施落實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負責提供人才需求、推薦引進人選、搭建工作平臺、落實相關待遇等引進人才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申報程序與人選評審
第十四條 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組織用人單位根據需求申報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和人才引進計劃,由專項辦匯總審核,報協調小組審批后向海內外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根據特設崗位引進的人才,按有關要求向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申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遴選,提出建議名單報專項辦。
第十六條 專項辦審核確定特設崗位人選,報協調小組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引進人才簽訂特設崗位聘任(用)合同。
第十八條 專項辦為引進人才發放“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
第十九條 對特殊人才引進,可實行一事一議,由專項辦會商有關部門按既定程序個案處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與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引進人才因工作需要,擔任單位領導或重大科研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需增加單位領導職數或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可調整單位領導職數或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一條 引進人才申請自治區重點科技項目、科研資助經費的,給予優先支持;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作為各類政府獎勵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權制、股權制、協議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等收入分配形式,實行知識、技術、資本、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條 依法保護引進人才的知識產權,鼓勵其將取得的成果申請國內外專利,支持通過專利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產業化。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做出突出業績的,可直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引進人才實行低職高聘。
第二十五條 引進人才享受當地同等條件人員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引進人才繳納社會保險金,其配偶尚未就業的,并為其配偶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隨遷居住需辦理落戶的,及時辦理落戶手續;隨遷居住、戶籍仍保留在原地的,發給自治區居住證,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同等待遇。已加入外國國籍來疆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第二十八 條引進人才配偶隨遷后,由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協調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參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給生活補貼。
第二十九 條引進人才子女入學(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并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對住房保障困難的單位,由自治區和各地建設引進人才專家公寓,作為周轉房供引進人才居住。
第三十一條 “千人計劃”新疆項目引進的青年海外創新人才,由國家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50萬元,享受100-300萬元的科研經費資助;引進的青年海外創業人才,由國家給予每人一次性補助50萬元。引進的青年海外創新人才,須在新疆全職工作3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工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給予工作啟動經費資助。對經費保障困難的單位,由自治區財政給予每人50-100萬元的工作啟動經費資助。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引進人才的手續辦理和待遇落實,各有關部門須特事特辦,簡化程序,提高效能,憑協調小組下達的批復和專項辦出具的證明,給予及時辦理。
第六章 考核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實行按需設崗、以崗引才、合同管理、績效考評。專項辦每年對設崗單位人才引進、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引進人才實行目標考核管理,考核分為年度(項目周期)考核和期滿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崗位職責、取得研究成果、促進成果轉化、培養學術梯隊和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情況。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專項辦。考核合格的,繼續履行聘任(用)合同,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發給“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考核不合格的,經專項辦審核,報協調小組審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期滿考核,由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地(州、市)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專項辦。考核合格的,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與引進人才續簽聘任(用)合同;考核優秀的,用人單位根據項目完成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領導聯系專家制度。自治區領導每人聯系一至兩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掌握引進人才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引進人才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每3年召開一次引進人才工作總結表彰大會,設立“引進高層次人才突出貢獻獎”,對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和引進人才工作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引進人才在聘期內無特殊原因,未履行協議或有學術不端行為、觸犯刑律以及其它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經專項辦核實,報協調小組審批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中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行為的,3年內取消用人單位設置特設崗位資格,并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工作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自治區高層次緊缺人才引進工程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提高引進人才工作的規范性,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引進人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暫行辦法》中通過“特聘專家”崗位從疆外(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引進人才工作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自治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具體承辦。
第四條 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引進人才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決定引進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專項辦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落實協調小組決定的重要事項,組織引進人才工程的實施,開展引進人才招聘活動和引進人才評選、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是引進人才的主體,應拓寬引進人才渠道,積極開展引進人才活動,認真做好引進人才的使用、服務和管理等工作,為引進人才提供良好的事業平臺和生活環境。
第二章 需求信息發布
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引進人才需求信息發布制度,每年組織用人單位上報引進人才需求信息,經專項辦審核、協調小組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也可自行對外發布引進人才需求信息。
第七條 需求信息的收集。各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事業發展需要,提出引進人才特設崗位(計劃),按照隸屬關系分別上報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區直部門。經其初審后,上報專項辦。自治區直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疆單位直接上報專項辦。
特設崗位(計劃),須明確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學歷、資歷、身份等要求以及提供的薪酬、住房和福利保障等待遇。
第八條 需求信息的審核。專項辦對申報部門(單位)上報的引進人才崗位(計劃)提出審核意見,提請協調小組研究決定。
第九條 需求信息的發布。專項辦根據協調小組的決定意見,以公告形式在相關媒體向海內外公開發布。
第十條 需求信息發布后,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引進人才崗位(計劃)或降低相關待遇。
第三章 申報類別與條件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分為全職引進的創新人才、創業人才和柔性引進人才。柔性引進人才是指在不改變與原單位人事關系的前提下,實際為自治區用人單位使用、承擔工作任務的疆外(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科研團隊。
已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相關項目的人員,不在申報范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與引進人才簽訂正式聘任(用)合同書或工作(任務)合同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柔性引進人才的工作(任務)合同書中,應明確科研和創新任務、項目資金投入和支付方式及每年應在疆內和疆外累計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三條 申報前,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核申報人選個人身份和與申報專業領域相關的證明材料,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創新人才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國愛疆。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職業道德和團結合作精神良好,樂于奉獻;
2.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55周歲。地州市所屬單位引進的,可放寬到碩士學位。能夠解決關鍵問題、有重大貢獻或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身份等限制;
3.已在用人單位工作,簽訂3年以上聘任(用)合同。
(二)專業條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掌握核心技術,能夠解決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中重大技術難題的專業技術人才及其創新團隊;
2.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重要崗位任職,具有豐富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及其管理團隊;
3.在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承擔科研攻關項目,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其科研團隊;
4.在國內外能源化工、衛生醫療、環境保護、文化藝術、交通旅游、城市建設、金融管理、司法管理、社會管理和現代農牧業等領域從事科學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及其創新團隊。
第十五條 創業人才申報條件。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經歷;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業能力較強,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內外通行規則;
(三)領辦創辦企業滿1年且不超過5年,為創辦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占有企業股權30%以上(1家企業只能申報1人)。
第十六條 柔性引進人才申報條件。
(一)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
(二)承擔以自治區用人單位為主體或主要承擔單位,經國家或自治區立項的重要科研項目或企業技術攻關項目。項目一般應在3年內完成;
(三)申報時,用人單位已為柔性引進人才及其團隊支付了費用。
第四章申報與評選程序
第十七條 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推薦到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區直部門,自治區直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疆單位直接上報專項辦。申報人選需填寫《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工程申報書》,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創新人才: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任(用)合同書;學歷、學位、職稱等證件復印件;獲得的科技獎勵、專利技術、論文著作、企業技術發明和工藝流程改造成果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創業人才:學歷、學位、職稱等證件復印件;獲得的科技獎勵、專利技術、論文著作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領辦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產品檢驗合格證書復印件和公司章程、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柔性引進人才:學歷、資歷、知名專家身份等證件(證明)復印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工作(任務)合同書;國家級或自治區級合作項目批準文件;用人單位已為柔性引進人才支付的經費證明材料以及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部門審核。各地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治區區直部門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組織學術(技術)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進行評價后,將相關材料上報專項辦。
第十九條 材料初審。專項辦對申報人材料進行分類整理,依據引進人才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人選名單。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各領域專家等擔任。評審采取材料評審與面試評審、分組評議與大會評選相結合,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示。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人選,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示。對有異議的,由專項辦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人選確定。專項辦將評審有關情況和通過名單向協調小組報告,經研究同意后確定最終入選名單。
第五章 扶持政策與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引進人才可受聘擔任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單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中層以上領導職務(外國國籍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參與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擔任單位領導或重大科技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需增加單位領導職數或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的,可調整單位領導職數或增加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五條 引進人才申請自治區重點科技項目、科研資助經費的,給予優先支持;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作為各類政府獎勵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引進人才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權制、股權制、協議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等收入分配形式,實行知識、技術、資本、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條 依法保護引進人才的知識產權,鼓勵其將取得的成果申請國內外專利,支持通過專利轉讓、技術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產業化。
第二十八條 引進人才可參加各種學術組織、各類政府獎勵申報和評選,可參加自治區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或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登記。引進人才做出突出業績的,可直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引進人才實行低職高聘。
第二十九條 引進人才享受當地同等條件人員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引進人才繳納社會保險金,其配偶尚未就業的,并為其配偶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隨遷居住需辦理落戶的,及時辦理落戶手續;隨遷居住、戶籍仍保留在原地的,發給自治區居留證,享受當地戶籍居民同等待遇。擁有別國永久(長期)居留權、持有中國護照的,可按規定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普通護照、往來港澳地區或臺灣地區通行證和簽注。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可由本人及其外國籍配偶、未滿18周歲子女申請,辦理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或多次“F”(訪問)簽證,并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三十二條 引進人才配偶隨遷后,由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協調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參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發給生活補貼。
第三十三條 引進人才子女入學(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優先安排,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義務教育階段的,由其居住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學前和高中階段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外籍子女申請自治區高校留學,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可享受獎學金政策。港澳臺僑子女參加教育部組織的統一招生考試,錄取到自治區高校的,可申請港澳臺僑學生定額專項補助和獎學金。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對住房保障困難的單位,由自治區和各地建設引進人才專家公寓,作為周轉房供引進人才居住。愿意購買住房的,可參照當地居民購房政策,按規定購買自住房。未購買自住房的,所在單位應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給予相應的租房補貼。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收入、財產限制,優先予以解決。可按規定在自治區繳存、使用和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給予引進的創新人才、創業人才每人4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柔性引進人才每人給予30萬元的經費支持。支持經費為政府獎勵資金,按有關規定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應為引進人才提供配套經費支持,額度不得低于自治區支持經費標準,可將年薪福利、人才培養、安家補助、廠房租賃和用人單位提供的科研經費、儀器設備等計算在內。
第三十六條 在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工程中設立南疆四地州引進人才專項,適當放寬條件,給予名額單列和政策傾斜。
第六章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支持經費主要用于改善引進人才及其團隊在疆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創新和創業人才的支持經費可用于生活補助,額度控制在30%以內。柔性引進人才的支持經費全部用于工作支出。
工作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工作啟動、團隊建設、人才梯隊培養、學術技術交流、科研項目申報、專利技術申請、論文著作發表、儀器設備購置、技術研究試驗、技術成果推廣、團隊成員津貼補貼、會議差旅補助、績效考核獎勵、貸款貼息、廠房短期租賃等。
第三十八條 支持經費由專項辦一次性撥付給引進人才申報部門(單位),由其撥付給用人單位。創新人才、柔性引進人才的支持經費,分入選和年度考核合格后兩次撥付用人單位。創業人才的支持經費,一次性撥付。
第三十九條 在支持經費到位后1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與引進人才協商制定用款計劃,分別報申報部門(單位)、專項辦備案。
第四十條 支持經費的管理期限為3年,用人單位應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用人單位于每年11月將支持經費使用情況分別書面報告申報部門(單位)、專項辦。
第四十一條 專項辦應加強支持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在管理期內,適時組織會計審計部門采取查對財務帳目、同引進人才談話問詢等方式進行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協調小組報告。凡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行為的單位或不按規定使用的個人,立即終止或取消資助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追繳全部支持經費。
第七章 評估考核
第四十二條 對引進人才實行目標評估考核。評估考核分為年度(項目周期)考核、期滿考核。
第四十三條 評估考核的內容如下:
(一)創新人才: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取得研究成果情況;促進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經濟社會效益情況;學術(技術)水平和科研團隊建設情況。
(二)創業人才:產品創新和研發投入情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人員配備和團隊建設情況;生產環境和生產狀況情況;市場前景和預測情況。
(三)柔性引進人才:項目合同完成情況;項目完成時限和執行效果情況;創造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情況;重大創新成果、獲獎和專利技術情況;科研團隊建設情況。
第四十四條 評估考核實行百分制,每項內容滿分20分。評估考核分值85分以上的為優秀,60-84分的為合格,5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 年度(項目周期)考核。由申報部門(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在用人單位公示,考核有關情況及定等意見上報專項辦。專項辦對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對考核合格以上的,發給“特聘專家”證書,繼續履行聘任(用)合同;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否則取消資助資格和相關待遇,追繳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經費。
第四十六條 期滿考核。由專項辦會同申報部門(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在用人單位公示,并向協調小組報告整個考核情況。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聘專家”稱號,追繳部分或全部的支持經費。
第八章 數據統計
第四十七條 建立引進人才數據年度統計制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于每年年底將全年引進人才實名信息逐級上報專項辦。
第四十八條 專項辦建立引進人才數據庫,每年對引進人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為加強和改進引進人才工作提供參考。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