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關于人員編制的規定
來源: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2017-02-21 15:33:35
1. 本條例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職責,按照精簡的原則核定。
3.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4.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
5.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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