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出機關
來源:中央編辦
2017-02-21 15:44:50
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政府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行政公署;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街道辦事處。政府派出機關設立的依據源于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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