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出機構
來源:中央編辦
2017-02-21 15:45:26
政府派出機構是指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在一定區域或組織內設立、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構。根據派出主體的不同,政府派出機構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各級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如駐京辦、駐外辦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經濟區域或特殊地區的派出機構,如各類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三是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如公安分局與派出所、國土分局與國土所、工商分局與工商所、地稅分局與地稅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機構主要根據組織法以外的行政性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設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否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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