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公開選任法官_檢察官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拓寬法官、檢察官選任渠道,優化法官、檢察官隊伍結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以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上海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面向本市律師和法學專家,公開選任法官、檢察官。現公告如下:
一、選任職位
(一)法官職位
擬選任三級高級法官1名、四級高級法官2名,共3名。
選拔的三級高級法官擬于中級法院(包括海事法院)任職;選拔的四級高級法官擬于中級法院(包括海事法院)或市中心城區基層法院任職。
(二)檢察官職位
擬選任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官、一級檢察官各1名,共3名。
選拔的三級高級檢察官擬于市檢察院任職;選拔的四級高級檢察官擬于市檢分院任職;選拔的一級檢察官擬于市中心城區基層檢察院任職。
二、選任條件
(一)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具備的條件
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法律;
2、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良好的職業操守;
3、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執業經驗豐富,精通某些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從業聲譽良好;
4、具有本市戶籍;
5、報名選任三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檢察官的,在本市實際執業不少于11年;報名選任四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檢察官的,在本市實際執業不少于9年;報名選任一級檢察官的,在本市實際執業不少于7年;
6、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證書;
7、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一級檢察官年齡不超過45周歲(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學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9、身體健康,執業勤勉。
(二)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應當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擁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法律;
2、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優良的師德和學術品行,公道正派;
3、自覺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于理論聯系實際;
4、具有本市戶籍;
5、法學學者報名的范圍限定為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和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報名選任三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檢察官的,應從事法學教學或者科研9年以上;報名選任四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檢察官的,應從事法學教學或者科研7年以上。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職稱,并具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
6、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證書;
7、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全日制大學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9、身體健康,執業勤勉。
(三)不得參加公開選拔的情形
律師、法學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
3、因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懲戒、處罰的;
4、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5、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有不良記錄的;
7、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錄用的情形
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法官、檢察官的,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開辦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鑒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當按照任職回避的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
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法官、檢察官后,設一年試用期。在一年試用期內,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視為試用不合格,對該律師、法學專家不予錄用。
三、選任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17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2、報名方式:本次選任采用網絡報名方式進行。請報名者登陸“上海市公務員局網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紀人才網”(http://www.21cnhr.gov.cn)報名,經資格初審通過后下載《上海市公開選任法官、檢察官報名推薦表》,每人限報一個職位。報名者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選任資格;
3、報名材料:報名者應提供報名材料,并填寫《報名推薦表》。報名者應于3月13日17:00之前,將《報名推薦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論文、專著、獲獎及榮譽證書、相關證件等材料復印件一并郵寄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處(注明:公開選任)(郵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號,郵編200031),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組織人事處(注明:公開選任)(郵寄地址:上海市建國西路75號,郵編200020)。
(二)資格審查
市高院、市檢察院對報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充分告知報名人相關崗位需求、工資待遇、工作要求、職業路徑以及公開選任中可能會有的崗位調劑等情況。報名人根據告知情況,可再調整一次報考志愿。
(三)調查評估
市律協和市法學會根據市高院和市檢察院的委托,分別對報名的律師和法學專家進行調查評估,并出具相關調查評估報告(相關調查評估辦法可于市律協和市法學會網站上查詢)。
(四)選拔筆試
市高院、市檢察院會同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組織公開選拔筆試。報名人根據通知要求參加筆試,并可在指定時間和網址查看筆試成績。
(五)選拔面試
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對通過選拔筆試的人選統一組織面試,并結合報名人的調查評估意見、筆試成績和面試結果,評定與之匹配的法官、檢察官等級(可低于報名人報名的等級),并及時告知報名人評定結論。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結合報名人最終意愿,向兩院提出相應任職建議。
(六)考察
對獲得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任職建議人員進行考察。
(七)體檢
組織獲得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任職建議人員進行體檢。
(八)簽訂任職協議
獲得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建議任職的人員,經市高院、市檢察院黨組研究確認后,與擬任職的單位簽訂任職協議,明確等級、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少于5年的服務期限。任職協議同時約定,報名人在經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后有一年的試用期,包含在不少于5年的服務期限之內。
(九)任前公示
對體檢合格并簽訂任職協議的人選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任用
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任用手續。
四、紀律監督
選任工作本著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監督電話:021-64749780(法院)
021-64741350(檢察院)
五、咨詢電話
法院咨詢電話:021-64745807
檢察院咨詢電話:021-24079537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