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
來源:國家公務員局
2017-02-28 14:01:5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
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公務員局:
為健全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機制,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現就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關決策部署,建立健全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有別于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招錄制度,切實提高公安機關招警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為加強新形勢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招錄,競爭擇優。招錄人民警察應當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標準和程序,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地組織實施。
堅持五湖四海,選賢用能。實行雙軌招警工作機制,既有效提高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入警比例,確保其成為公安隊伍補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又暢通有志于公安事業的其他青年入警渠道,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集聚到公安機關,從源頭上提升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
堅持分類招警,科學考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分類管理的要求,科學劃分招考職位類別,合理設置報考資格條件,改進考試內容和考試方法,增強招警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堅持規范便捷,突出特色。根據人民警察職業特點和公安實戰要求,完善招警方式方法、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制度,使招警工作更加規范便捷,更好地滿足公安工作需要。
(三)工作目標
力爭用3—5年的時間,基本形成分類清晰、權責明確、內容科學、程序規范、配套完備、簡便易行、有效管用的人民警察招錄政策制度體系。
二、加強省級統一招警
地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應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具體包括:統一確定招警政策、編制錄用計劃、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辦法、發布招考公告、組織考試、公示擬錄用人員名單、辦理審核錄用手續等。省級統一招警既可納入“四級聯考”,也可專門組織。公安機關要在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錄用計劃擬定、報名與資格審查、體能測評、體檢和考察等具體實施工作。
三、實行分類招警
(一)明確招考對象。公安機關招警按照職位類別和工作特點,分類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職位一般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勤務職位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考為主,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警務技術職位可以面向社會和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考。
(二)編制錄用計劃。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根據編制員額、職位空缺、自然減員等情況,按照不同類別職位要求,區分不同招考對象,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擬錄用計劃要逐級上報匯總,經省級公安機關審核后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三)組織實施考試。招警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所有職位均需進行公共科目筆試,執法勤務職位還應進行專業科目筆試。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增加專業技能測試。公共科目筆試試題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命制。專業科目筆試試題由公安部組織命制。專業技能測試內容和方式,由省級公安機關商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面試工作要統一部署、統一組織實施。面試測評要素、內容、方法應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和工作需求。面試時,應成立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應有一定比例的公安機關考官。面試考官必須經過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培訓并取得面試考官資格。考官的選派、考官小組組成及考生面試順序,隨機抽簽產生。有條件的地方實行考官異地執考。各地要加強組織管理,重視公安機關考官隊伍建設,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面試工作公平公正、科學有效。
四、開展特殊招錄
(一)涉密要害職位招考。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恐怖等重點涉密要害職位的招考,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組織推薦、嚴格考察的方式確定考試人選,采取有限競爭考試的辦法擇優錄用,也可以從高中畢業生中定向招錄培養。
(二)人才緊缺職位招考。少數民族語言、非通用語、狙擊、排爆、突擊、防核生化、航空、潛水、刑事技術、網絡安全技術、警務信通技術等通過公開招考難以補充的職位,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降低或不設開考比例,合理確定考試內容,執行相應體能測評和體檢標準,適當調整招錄程序等方式進行。
(三)公安英烈子女招考。公安烈士子女、因公犧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的公安英模子女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并且符合職位要求的,應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研究確定。
五、完善招警政策
(一)加大艱苦邊遠地區招警力度。艱苦邊遠和反恐維穩任務繁重地區招錄基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采取適當降低招考職位學歷要求、限定報考人員戶籍、放寬招考專業限制、不限工作年限和經歷、合理確定開考比例、限定最低服務年限等措施。條件特別艱苦和任務特別繁重地區縣級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可以進一步采取單設職位招考、設置一定數量職位面向當地縣鄉事業編制人員、退役士官士兵招考等政策,必要時可不設開考比例。
(二)完善體檢和體能測評項目、標準和辦法。根據公安工作對人民警察身體條件和身體素質的特殊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體檢和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明確體檢和體能測評工作條件、程序等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調整體檢和體能測評環節在招警工作中的順序。體檢或體能測評不合格的,不能被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三)嚴格招警考察標準。要在遵守公務員錄用考察標準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招警考察內容、標準和方法開展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恐怖等對政治素質有特殊要求的職位,考察工作可予以前置。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規定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研究制定。
(四)探索心理素質測評。要積極開展人民警察招錄心理素質測評工作研究,圍繞人民警察職業特點和職位要求,科學確定心理素質測評的內容要素和方式方法,不斷提升心理素質測評工作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有條件的地方在招警時,可結合實際開展心理素質測評試點工作,并將測評結果作為辨識考生是否適合從事人民警察職業的重要參考。
六、加強組織領導
健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機制,是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推進公安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嚴把公安機關進人關、改善公安隊伍結構,提高公安隊伍素質和戰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從維護國家政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統籌協調,強化政策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嚴肅紀律要求,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確保招警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要堅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做好政策解讀、風險評估、輿論引導等工作,為開展招警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各地年度招警計劃、工作方案、招考公告以及招錄工作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公務員局和公安部。
鐵路、交通、民航、森林、海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具體招錄工作按照管理體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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