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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

來源: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7-02-28 14:06:2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關于公安院校
 
    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5〕106號)
 
    為適應公安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求,進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培養和畢業生錄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養質量,更好地滿足公安機關對公安專業人才的需求,現就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關決策部署,推進公安院校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與公安機關招警協調機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入警比例,確保公安院校畢業生成為公安隊伍補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可靠、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公安隊伍。
 
    (二)基本原則
 
    質量為本。以提高公安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明確公安院校辦學定位,突出公安院校辦學特色,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努力培養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質專業人才。
 
    公開公正。公安院校畢業生進入公安隊伍,必須堅持“凡進必考”,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層導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主要充實到基層一線執法崗位,著重滿足艱苦邊遠地區的招警需求,著力解決基層專業人才引進難、艱苦邊遠地區招警難問題。
 
    規范便捷。根據公安院校辦學規律和人才培養性質,組織全國統一聯考,合理確定招考時間,進一步優化招考流程,為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進入公安機關創造更多便利條件。
 
    二、明確公安院校人才培養定位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的源頭和基礎,應以公安工作需求為導向,以培養公安專業人才為主要目標。
 
    建立全國公安院校統籌規劃和協調發展機制,樹立公安教育資源“一盤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統一領導、布局合理、資源共享、管理規范的部、省兩級公安院校體系,進一步明確公安院校人才培養定位。公安本科院校根據辦學資質,培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層次警務人才(研究生層次)和高素質應用型警務人才(本科層次),也可根據需要舉辦適當規模的專科教育,培養實戰型警務人才。公安高職(專科)院校承擔基層政法機關招錄培養制度改革試點班干警培養工作,并根據需要舉辦適當規模的高中起點專科教育,培養實戰型警務人才。
 
    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根據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專業開設情況,共同研究確定納入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專業范圍。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專業評價考核和動態調整制度,達不到辦學標準的專業應予以限期整改、暫停招生或撤銷。公安部、教育部結合各公安院校辦學特色和優勢評建一批重點專業,根據需求為全國公安機關培養相關專業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學科專業布局平衡、優勢互補。當地公安院校不具備個別專業培養條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委托其他省(區、市)公安院校進行培養。經公安部同意,公安機關委托非公安類普通高等院校培養的公安專業畢業生,可納入招錄培養制度改革。
 
    三、嚴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
 
    (一)科學編制公安院校招生計劃。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規模要與公安機關招警需求相銜接,同公安院校培養能力相適應。各省級公安機關會同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公務員局等部門,根據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以4年為周期測算本地公安機關年度警力需求及錄用人民警察計劃,綜合考慮自然減員、職位空缺以及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淘汰人數情況,按照公安專業學生畢業時公安機關年度錄用人民警察計劃的一定比例編制公安院校生源計劃,每年招生規模保持相對穩定。師資力量、校舍面積、教學設備等建設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公安院校,應從嚴控制招生規模。
 
    招生計劃按照定向原則編制。部屬公安院校(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鐵道警察學院、南京森林警察學院)根據各省(行業)公安機關的需求預測,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重點向尚未設立公安院校和尚未開辦公安本科層次教育的省份傾斜。省屬公安院校根據各地公安機關需求預測,編制生源計劃,適當向邊遠艱苦地區傾斜。
 
    (二)嚴格執行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加大公安院校招生宣傳力度,吸引優質生源報考。嚴格執行國家考試招生規定,根據國家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公安機關招警要求調整完善公安院校招生政策,進一步規范公安院校招生程序。堅持從嚴、擇優錄取,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進行招生,錄取時原則上不使用加分項目或降低錄取條件。堅持公開透明,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養質量
 
    公安院校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任務,進一步調整辦學理念,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為公安機關培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素質優良的公安專業人才。
 
    (一)突出忠誠警魂培育。堅持政治建校、從嚴治校,以培養“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為首要政治任務,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于教學管理的全過程,著力提高公安院校學生的政治素質,牢固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從源頭上確保公安隊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
 
    (二)強化紀律作風養成。實行嚴格的警務化管理,保持規范嚴謹的學習、訓練和生活秩序,建立有別于普通院校的公安院校管理制度,完善學生在校期間綜合評價體系和淘汰機制,著重培養學生令行禁止、英勇頑強、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的警察職業精神。
 
    (三)加強警務能力培養。堅持突出專業、貼近實戰,加強教師、教材和課程建設,完善“教、學、練、戰”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健全校局合作、協同育人機制,構建實驗、實訓、實習和實戰有機結合的實踐教學體系,著力培養學生的警務實戰能力,優化學生的知識結構,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四)完善質量監控體系。建立健全體現公安院校人才培養特點的教學質量評價監控體系和教育教學督導制度,形成科學的教育培養質量管控機制;加強對公安院校畢業生職業發展狀況以及用人單位滿意度的跟蹤調查,形成完善的教育質量反饋機制,促進公安院校人才培養不斷適應公安工作的新要求。
 
    五、規范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錄工作
 
    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含研究生)招考工作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分省(區、市)錄用的辦法。每年定期統一組織筆試,分省(區、市)確定錄用計劃、劃定分數線、組織面試、體檢、考察和錄用。
 
    (一)制定錄用計劃。各省級公安機關綜合考慮當年部屬公安院校本地生源和本地公安院校畢業生規模,按照當年本地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計劃的一定比例編制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錄用計劃,主要充實到執法勤務機構。錄用計劃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招考對象為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報考人員應當符合人民警察的招考資格條件。省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資格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在公安院校進行公示。公安院校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三)統一組織筆試。每年統一組織筆試。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按一定比例合成筆試總成績。公共科目試題由國家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命制,專業科目試題由公安部負責組織命制。考務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四)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2016年-2019年畢業的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根據實際情況在現有基礎上逐步提高入警比例。2020年以后畢業的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院校教學質量評估情況,結合實際確定入警比例,并據此劃定合格分數線。部屬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納入生源省或擬報考省一并劃線。
 
    (五)開展面試等工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省級公安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地點對筆試合格的考生進行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考察等相關工作。體檢、體能測評、考察的合格標準按公安機關統一招警標準執行。
 
    (六)選擇招錄職位。部屬院校和省屬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原則上回生源地(本行業)公安機關入警。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考察等均合格的畢業生,原則上按照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職位。職位選擇工作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七)辦理錄用手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為新錄用人員辦理錄用審批手續。新錄用的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在錄用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其中,錄用到基層一線執法單位的人員在此期間不得轉任交流到公安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以外的單位。
 
    六、做好特殊公安專業人才定向招錄培養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恐怖等涉密性較強的特殊公安專業人才,試行定向招錄培養的辦法。具體為:面向全國高中畢業生定向招錄,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入學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體檢、體能測試和考察后,擇優錄取到公安院校進行培養,畢業后學習成績合格,獲得相應學歷學位且符合人民警察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生畢業后錄用到公安機關工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7年(含試用期)。公安部根據全國公安機關的需求,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教育部、財政部研究確定每年特殊公安專業人才招錄計劃和工作方案。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改革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事關考生切身利益,事關公安隊伍建設,事關公安工作全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這項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健全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共同研究解決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工作合力。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要嚴格執行高校招生和公務員考試錄用有關政策,嚴明工作紀律,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設租尋租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公安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特殊性質要求,按照財政體制和公安院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進一步加大對公安院校的經費投入力度,鼓勵和支持公安院校結合實際情況,采取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提供訓練服裝等方式,增強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吸引力。
 
    本意見適用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的招錄培養工作。公安院校非公安專業畢業生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參加面向社會人員的錄用考試。
 
    司法警察院校畢業生招錄培養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商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安類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專業目錄
 
    公安類普通高等院校(32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鐵道警察學院、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北京警察學院、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遼寧警察學院 、吉林警察學院、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江蘇警官學院、浙江警察學院、安徽公安職業學院、福建警察學院、江西警察學院、山東警察學院、 河南警察學院、湖北警官學院、湖南警察學院、廣東警官學院、 廣西警察學院、重慶警察學院、四川警察學院、貴州警官職業學院、云南警官學院、西藏警官高等專科學校、甘肅警察職業學院、 青海警官職業學院、新疆警察學院。
 
    公安專業:
 
    研究生專業:
 
    公安學、公安技術一級學科下的各研究方向
 
    本科專業(18個):
 
    治安學 、偵查學 、國內安全保衛 、刑事科學技術 、公安視聽技術  、經濟犯罪偵查  、警犬技術  、  公安管理學  、涉外警務  、 安全防范工程 、交通管理工程  、 警務指揮與戰術、禁毒學 、犯罪學 、公安情報學 、網絡安全與執法 、消防指揮 、 消防工程。
 
    專科專業(13個):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揮與戰術、刑事科學技術、警犬技術、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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