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上杭政府系統事業單位招聘56人公告
因工作需要,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及省、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的招聘計劃和縣機構編制部門的用編審批意見,經研究,決定組織開展我縣2017年夏季公開招聘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職位及人數
計劃公開招聘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56名(按公立醫院改革實行自主招聘等相關要求,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招聘方案另行制定),具體的招聘單位、招聘職位、招聘人數及職位資格條件等,詳見《2017年夏季上杭縣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職位表》(見附件1)。
根據《中共上杭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縣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等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的批復》(杭編辦〔2017〕用字2號)文件,本次計劃招聘的人員采取占編不入編的方式招聘,待事業單位超編人員消化后再入編。
二、報考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備符合招聘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其他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下同)。
4、身體健康(符合現行公務員考錄體檢標準),具有正常履行招聘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5、年齡要求:年滿18周歲以上,各職位的最高年齡以《上杭縣2017年夏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職位表》中要求的年齡為準,其中: 30周歲及以下是指1986年4月20日至1999年4月20日期間出生,其他年齡以此類推計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③現役軍人;④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⑤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招考時要求最低服務年限且服務期未滿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⑥有法律規定不得報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7、報考者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聘職位。
8、符合報考條件的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須征得所在單位和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報考。
現為本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除報考逆向編制性質事業單位職位(如財政撥補或經費自給事業編制人員報考財政核撥事業單位職位、經費自給事業編制人員報考財政撥補事業單位職位)外,不能參加本次招聘。
(二)具體條件要求事項:
1、報考者的學歷、學位須為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承認、列入國民教育序列的相應學歷、學位,其中學位須為招聘職位要求的專業、學歷所對應學位,所學專業以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為準,在境外院校(含境內外院校聯合辦學由境外院校頒發證書,下同)學習的人員,須以學歷(位)認證報告或學歷(位)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上注明的專業進行報考。
2、報考人員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7年4月20日前(含4月20日,下同)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放寬至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
3、招考范圍為“本市”的,其確認條件為下列之一:(1) 2017年4月20日前常住戶口(含持有的《居住證》)在龍巖市轄區內的;(2)籍貫屬龍巖市轄區內的,或屬龍巖市轄區內生源畢業生(即考入取得第一個全日制普通教育學歷的院校前,戶籍和學籍在龍巖市轄區內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畢業生);(3)市外生源在龍巖市內高校就讀的2017年應屆畢業生。招考范圍為“全省”的,其確認報考者條件按以上原則類推。
4、留學回國人員、香港、澳門地區學習人員需提供教育部門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應由國內院校出具相應證明。屬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外學歷學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者可登陸中國留學網(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現場審核時提交。
5、招聘職位要求學歷類別為“全日制普通院校”,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執行國家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按教學計劃完成該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
招聘職位要求學歷類別為“國民教育序列”(即不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指納入國家教育計劃的教育序列、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普通全日制、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后,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社廳關于加強職業培訓提升產業工人隊伍素質十七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139號)文件中,“對技工院校和職業院校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務員錄用、企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工齡計算、考核定級、職位晉升、職稱評定等方面分別與大專、本科學歷人員同等對待”的規定,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和職業院校畢業人員,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6、本次考試以《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專業指導目錄(2017年)》(以下簡稱《專業指導目錄》)作為專業條件設置和審核的依據,報考者可以通過龍巖人事考試網查閱。專業條件設置為“××類”的職位,報考者所學專業應與《專業指導目錄》中“××類”中所列的某一專業一致;專業條件設置為具體專業名稱的職位,符合所列專業的報考者準予報考。報考者要如實(只字不差)填寫所學專業,所學專業以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為準;在國(境)外院校所學專業以所獲學位證書上注明為準。
雙學歷(位)的報考者,其第二學歷(位)的專業可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輔修專業證書不能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
7、報考者的報考時使用的大專及以上學歷須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簡稱學信網,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詢認證;有學位條件要求的,須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簡稱學位網,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詢認證。
雙學歷(位)的報考者,其第二學歷(位)的專業可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輔修專業證書不能用于報考相應專業要求的職位。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人事廳、發改委《關于在全省高校畢業生中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的意見》(閩教高〔2009〕9號),經修讀達到畢業條件并獲得“雙學位”、“雙專業”證書的報考者,由省教育廳進行省內統一電子注冊,在本省范圍內承認其學歷、學位。此類報考者的“雙學位”、“雙專業”所對應的學歷學位,須在福建省教育廳門戶網站(http://www.fjedu.gov.cn/)上“便捷查詢”欄目的“雙學位雙專業”可查詢認證。
8、凡通過享受政策待遇,被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不得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的職位。
9、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報考。
10、招考職位要求有相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職位要求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從事相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在軍隊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及寒暑假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以2017年4月20日為截止時間。
三、報名及資格審查
本次招聘考試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每個報考人員限報一個職位,如有同時報考二個及以上職位的,認定為所報考全部職位無效。報名結束后,各職位經資格初審合格的報名人數與職位招聘人數比例原則上應達3∶1及以上方可開考;達不到比例要求的,可相應減少該職位的招聘人數至達到開考比例,對于單位人員緊缺且急需補充的崗位,可降低比例要求開考;需減少招聘人數或降低比例要求開考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實施。
(一)報名時間、地點
1、報名時間:2017年4月24日—5月5日(正常上班時間)。
2、報名地點: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到相應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報名,各招聘單位的報名地點和聯系電話見《2017年夏季上杭縣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地點和聯系方式一覽表》(附件2)。
(二)攜帶材料
應聘人員報名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常住戶口(或籍貫、生源地、持有《居住證》)的證明材料,以及各職位招聘條件所要求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尚未取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可持學校出具的《就業推薦表》報名。
3、國有單位正式在職人員報考的,須提供所在單位和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縣級及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報考的證明(可在《報名登記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并蓋章,下同);服務基層項目在崗高校畢業生報考的人員,須提供所在服務單位和相應項目縣級(或以上)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4、近期一寸同底彩色證件照片3張(1張貼《報名登記表》,2張用于制作筆試準考證)。
(三)報名程序
1、各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根據本次招聘相關職位的資格條件及報考人員提交的相關材料,對報考人員進行報考資格初審,并對資格初審的結果負責。
2、經各負責報名單位資格初審合格的報考人員,填寫《上杭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1份(考生可從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的下載中心下載,網址為:http://www.shrs.gov.cn,網址下同),統一按A4紙格式單張打印,與所需報名材料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招聘單位主管部門。 報考者所留的聯系方式應準確無誤,保持暢通(手機號請務必填寫)。
3、委托他人提交報名登記表及報名材料的,須提供報考人員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函(考生可從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的下載中心下載)。
4、各負責報名單位在報名結束后將資格初審合格報考人員的照片及相關信息報送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核發《筆試準考證》,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5、報考人員是否符合職位資格條件,最終確認以面試對象的復審結果為準;報名時如考生認為確實符合報考條件而未能通過資格初審的,可在報名時間內向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裁定。
6、報考人員應嚴格按照招聘職位資格條件要求報名,并對《報名登記表》填報的報考信息和提交的相關報考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凡弄虛作假、惡意報考的,一經核實,視情節輕重,將參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記入失信檔案、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等處理。
(四)報考費用
1、經資格初審合格的報考人員,交考務費80元/人;因提供虛假報考信息等被取消報考資格的人員,考務費不退還。
2、農村在冊貧困戶人員和城鎮低保人員,可按政策申請減免考務費。符合條件的報考者必須在報考期限內申請減免考務費,申請時需攜帶如下有關證明材料:享受城鎮低保家庭的報考者,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原件)和低保證(復印件);農村在冊貧困戶家庭的報考者,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貧困戶證明(原件)和貧困戶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復印件)。
(五)加分申報
1、加分項目。如有參加設區市以上的服務基層項目(包括:省統一組織實施的大學生村官計劃,省和設區市統一組織實施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期滿取得證書的人員,以及符合閩人發〔2006〕10號等文件規定可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員(主要對象為省級以上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退役運動員和部分退役士兵),依據相關加分政策進行筆試成績加分。
2、申報要求。符合相關筆試加分政策的報考者,在筆試后5個工作日內(即2017年5月22日至5月26日,如筆試時間有變更,申報時間相應變更)向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股申報,逾期不予受理,視為放棄享受加分政策;申報時須填報《上杭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加分審核表》1份(考生可從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的下載中心下載打印),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并予以公示無異議后,將報考者的所加分數計入筆試成績。
4、申請加分人員應對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即取消本次招聘資格,并承擔相關責任。
5、已通過享受優惠政策被錄(聘)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和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期滿畢業生專門職位的,不再享受筆試成績加分優惠政策。
四、考試辦法
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均按滿分100分計,各職位的筆試(含加分)、面試各占總成績的50%;招聘職位學歷(學位)要求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或相關職位報考人員均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按照原龍巖市人事局《關于市屬事業單位采取考核方式專項招聘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龍人發〔2009〕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筆試
1、本次筆試科目統一為《綜合基礎知識》,委托福建省人事考試中心命題、制卷、評卷。筆試主要內容為政治和經濟基本理論、公共管理、法律基礎、職業能力、職業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識、福建省情等,題型為客觀題。筆試不指定復習用書。
2、筆試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筆試時間為2017年5月20日上午9:00—11:00(如有變化,以《筆試準考證》為準)。
3、筆試成績及合格線將在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筆試合格線按照本次招聘考試有競爭崗位中按1∶3比例確定面試人選的最低卷面成績的80%確定;考生的筆試卷面成績必須達到筆試合格線方可進入面試(縣少年兒童業余體校體操、擊劍教練職位不設筆試合格線)。
4、具體筆試地點、科目、考室、考號及應試須知等事項,請查看考生《筆試準考證》。
(二)資格復審和面試
1、面試人選確定。
(1)在筆試合格線以上的人員中,按照筆試成績(含筆試卷面成績和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的加分成績,下同)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各職位招聘人數3倍的人員為面試人選,不足3倍的按達到筆試合格線以上人數確定面試人選;相關職位進入面試的最后1名若有同分數者,一并確定為面試人選。
(2)確定為縣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一線執法人員職位的面試人選,須先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共同組織的摸高測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資格復審;摸高測試參照《福建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進行;如摸高測試不合格,取消面試資格,空缺人選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進行摸高測試。
2、資格復審。
(1)確定為面試人選的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時間將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公布),攜帶所報考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有關材料原件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股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進行資格復審的考生、以及資格復審不合格的考生,取消面試資格,相應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按照該職位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進行遞補。
(3)資格條件的最終確認以復審為準。經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面試通知書》,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4)經資格復審合格進入面試的報考者中,因故自行放棄面試的,應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5天下午17:30之前,由本人書面向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放棄面試申請;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相應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進行遞補。
(5)相關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從相應職位達到筆試合格線以上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面試人選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并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3天下午17:30之前按上述要求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復審,合格者核發《面試通知書》。
(6)下列情形造成的相應職位面試人選空缺,不進行遞補:①資格復審合格人員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未按要求申請放棄且未領取《面試通知書》的;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面試的;③已領取《面試通知書》后放棄面試,但在面試開始前3天的下午17:30之前未遞交申請放棄書面材料的;④遞補的面試人選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2天的下午17:30之前未進行資格復審的;⑤面試開始前1天當天因再次遞補人選資格復審不合格等情形而無法進行遞補工作的。
(7)在嚴格復審的前提下,除非考生提供虛假報考信息、隱瞞事實、騙取報考資格的或相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的,招聘單位不得將“報考資格不符”作為面試之后該職位申請遞補的理由,以維護資格復審的嚴肅性。
3、面試時間地點。擬定于2017年6月后進行面試,確定為面試人選的考生名單及各職位的面試時間安排將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公布;面試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要求等以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面試通知書》為準。
4、面試內容。面試按滿分為100分計。采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的,主要測查參加考試人員的理論政策水平、思維反應能力、綜合分析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履職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相關職位按專業技能測試方式進行面試的(具體職位見附件1),測試的內容和要求另行制定發布。
5、面試要求。
(1)參加面試(含專業技能測試,下同)時,報考人員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筆試準考證》、《面試通知書》等原件。
(2)相關職位參加面試人數超過招聘人數的,相應職位面試的合格線為60分;若相關職位參加面試人數未超過招聘人數的,該職位面試的合格線為70分;相關職位未達面試合格線的人員,不可確定為體檢、考核對象。
(三)有關事項
1、如有報考人員不按考試規定的要求參加筆試、面試的,視作自愿放棄招考資格;如有報考人員在考試時違反面試考場規則等被認定為按零分處理等,不再作為面試或體檢考核對象。
2、如相關職位有報考人員未參加筆試或面試的、以及在考試時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職位按實際參加考試的人數執行上述考試成績合格線要求。
3、考試總成績的計算: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加分)×50%+面試成績×50%。
4、根據各招聘單位相應職位面試合格線以上報考人員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按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如相關職位確定的最后1名體檢對象有同分數者,以筆試成績高分者為先(如分數相同以卷面成績高者為先),如筆試成績仍相同無法確定人選的,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后,對同分數者另行組織一場面試,面試成績高者確定為體檢對象。
5、面試結束后,報考人員的面試成績、體檢考核對象等將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予以公布。
五、體檢與考核
(一)體檢辦法:
1、體檢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人事考試通用規范(試行)》(閩人發〔2008〕168號)等的相關規定統一組織,不按要求參加所確定招聘職位體檢的或自愿放棄體檢者,視為自愿放棄本次招考資格。
2、體檢按照現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的相關要求進行,體檢費用由報考者自理。其中:
(1)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當日進行復檢;
(2)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
(3)體檢對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的7日內提出復檢,提交復檢申請,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排考生復檢;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對相關體檢對象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4)女性體檢對象因懷孕不能進行相關體檢項目檢查而造成體檢醫院無法作出體檢是否合格結論的,對其實行延期體檢,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與體檢對象書面約定延緩體檢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體檢對象在約定的延緩期限內可進行體檢時,經本人書面申請,按上述要求進行體檢;在約定的延緩期限內未進行體檢的,按自愿放棄本次招聘資格處理。
3、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4、相關職位在體檢中出現身體不合格或自愿放棄者,該職位按相應考試總成績的排序依次遞補人選。因懷孕延期體檢的女性體檢對象,如延期體檢不合格,不再順延遞補體檢對象。
(二)考核辦法:
1、體檢合格人員確定為考核對象,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進行考核;如相關職位有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棄者,按上述“體檢辦法”中相應的人員遞補辦法進行遞補。因懷孕延期體檢的女性體檢對象,體檢合格的方可確定為考核對象。
2、考核主要以查閱人事檔案(或畢業生檔案)為主。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通知考核對象,在接到考核通知的5天內,須落實本人人事(畢業生)檔案存放情況;如人事檔案(或畢業生檔案)在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外單位保管的,須在上述期限內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調檔手續,并在發出調檔函后20天內將本人人事(畢業生)檔案按規定轉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
3、考核對象還須在接到考核通知20天內,向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無違法犯罪情況證明、以及縣(市、區)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考核對象為國有單位正式人員的,提供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期間表現情況及有無受過黨政紀處分或其他懲戒的證明。
4、因本人原因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送達的,視為自愿放棄考核和招聘資格。
5、在考核中發現考核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1)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
(2)如證明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以及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第18號令)第三章規定的須進行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招聘到事業單位的情形。
六、聘用程序
(一)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的結果,研究確定各職位擬聘用人員名單(招聘職位為安排到未明確何基層單位的,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所安排的具體基層單位),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等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確定為各職位招聘人選,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三)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由各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30日內與招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按本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進行管理。具備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條件的招聘人員,由聘用單位委托上杭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手續。
(四)招聘人員已和有關單位簽有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應自行先解除原合同,否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如有隱瞞,后果自負。
(五)招聘人員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以及不服從招聘單位工作安排的,予以取消該人員的聘用資格,該職位按上述“體檢辦法”中相應的人員遞補辦法進行遞補。
七、相關待遇和管理
招聘人員按中共上杭縣委編辦杭編辦〔2017〕用字2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占編不入編,由用人單位按與其簽訂的聘用合同規定、并參照本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進行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經濟待遇與聘用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實行同等待遇,按相關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招聘單位在縣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同意正式用編后,相應職位的招聘人員直接辦理事業單位招聘和正式入編的相關手續。
在占編不入編聘用期間,招聘人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比照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須解除聘用合同或開除的,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簽訂的聘用合同,不再作為入編人選。
八、其他事項
(一)應聘人員在報名、考試、體檢、考核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行為的,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五年內不得參加招聘、取消錄取資格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招聘人選在辦理正式招聘手續之前發現并查實有影響聘用相關問題的,將取消該人員的聘用資格,相應職位按上述辦法進行遞補;如應聘人員簽訂了聘用合同之后發現并查實相關問題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不再遞補人員。
(二)為嚴肅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紀律,規范招聘工作秩序,對報考者雖不構成違紀違規,但故意浪費招聘資源的不誠信行為,也將記入我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誠信檔案。已領取面試通知單卻在面試當天無正當理由臨時棄考的,進入體檢、考察、聘用公示等環節后無正當理由提出放棄的,3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被確定為招聘人選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不報到的,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申請取消聘用的,將取消其聘用資格,5年內不得報考我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三)本次考試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復習范圍,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和組織舉辦任何考試輔導培訓。
(四)本次招聘的咨詢電話為:0597-3316695(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股),監督電話為:0597-3316690(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
(五)有關本次招聘的相關考務信息將通過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予以發布,請報考人員密切關注,及時查詢,了解最新考試相關信息,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另行通知。報考人員所留聯系電話在本次招聘期間必須保持暢通,無法聯系造成影響招聘的后果由報考者自負。
附件下載: 2017年夏季上杭縣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職位表.xls
2017年夏季上杭縣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地點和聯系方式一覽表.xls
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