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湘潭市直事業單位招聘98人公告
來源:湘潭人事考試網
2017-05-02 15:35:05
2017年湘潭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2號)、《湖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試行辦法》(湘人社發〔2011〕45號)和《湘潭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試行)》(潭人社發〔2012〕63號),現將我市2017年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開招聘計劃與崗位
本次計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共98名,招聘計劃與崗位條件見《2017年湘潭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與崗位表》(附件1)。
二、公開招聘條件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最高年齡要求為35周歲是指1981年5月11日至1999年5月11日期間出生,其他年齡要求依此類推。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5.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具備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和招考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書必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
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對有疑義的國民教育學歷(學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結果為準;對有疑義的黨校學歷(學位),以省委組織部協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結果為準。
崗位要求專業按照《2017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附件2,以下簡稱《專業目錄》)設置。報考人員的專業為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上的專業。所學專業已列入《專業目錄》,但未列入招考崗位專業要求的,不符合報考條件;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7.具備招聘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1)招聘崗位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各級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以及自主創業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軍隊工作經歷。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2)12號和72號招聘崗位面向湘潭市“四項目”人員招聘,報考人員必須為在湘潭(含在外地服務的湘潭籍人員)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服務期滿三年、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湘潭籍是指報考人員或配偶的戶口在公告發布之日或高考時在湘潭行政區域內。
(二)不得報考的情形
1.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尚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在讀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7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17屆畢業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依此類推)。
5.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崗位。
以上工作經歷等計算時間,均截止至2017年8月,年限按足年足月計算。
三、報名時間、方式及要求
(一)報名和交費時間
2017年5月11日上午9:00-2017年5月19日下午5:00。
(二)報名方式
報考者登陸湘潭人事考試網(www.xtrsks.gov.cn)進行網上報名。
(三)報名要求
每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崗位,多報無效。報考人員要認真閱讀所報考崗位的資格條件,并在網上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如因個人錯報、信息填寫失實或有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負。
報名與考試必須使用第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帶照片的戶籍證明(以下合稱“有效身份證件”)。
準考證由考生在網上自行下載打印,下載打印時間為2017年6月6日上午9∶00-6月10日上午9∶00。
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報名考務費。
(四)重要提示
報考人員務必及時關注官方網站的公告、公示與通知,特別要關注報名、崗位計劃調整、筆試成績公布、資格審查公告、面試公告、體檢、考察等時間節點和重要信息,及時了解有關情況,錯過時間的,責任自負。
四、筆試
(一)筆試考《公共基礎知識》、《申論》兩科。《公共基礎知識》主要測查考生綜合管理的基本素質,涉及哲學、政治、法律等基本知識。《申論》是為考生提供一系列反映特定實際問題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細閱讀這些材料,概括出它們反映的主要問題,并提出解決此問題的實際方案,最后再對自己的觀點進行較詳細的闡述和論證。
(二)筆試時間。
公共基礎知識:2017年6月10日9:00-11:00
申 論:2017年6月10日14:00-16:30
具體時間、地點詳見準考證。考生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從網上打印的準考證參考,兩證缺一的考生不得參加考試。
(三)筆試開考比例。筆試最低開考比例一般為1∶5。對于招聘單位急需緊缺、報名人數較少的崗位,筆試最低開考比例降低為1∶3。對報名人數未達到筆試最低開考比例的崗位,相應核減招聘計劃數,核減后仍無法達到最低開考比例的崗位,予以取消,該崗位報考人員可申請改報符合條件的其他崗位或申請退費。
(四)筆試紀律要求和違紀處理。報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實行“無聲”入場。如有抄襲、協助抄襲、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入場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記入湘潭市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五年。如有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將被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記入湘潭市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或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筆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對考生答卷進行雷同檢測,對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記入湘潭市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誠信檔案庫,視具體情形記錄期五年或長期記錄。
(五)考生必須參加兩科考試筆試成績方為有效。
五、資格審查
(一)報名時不進行資格初審,考生必須對所提交的信息負責。資格審查在面試前進行,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資格審查時間等另行公告。
(二)資格審查對象。按照招聘崗位計劃1:3的比例(1到3號招聘崗位按1:5的比例),在報考該崗位人員中按筆試成績(筆試成績相同,按《公共基礎知識》成績,下同)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資格審查對象。
(三)資格審查內容。資格審查主要查驗報考人員的身份證、準考證、畢業證、學位證書以及崗位要求的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等。有工作單位的報考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附件3),考生須攜帶上述證書證件、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項目”人員應提供由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考核鑒定意見。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的,要提供縣級以上組織部門出具的證明;參加“三支一扶”項目的,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省教育廳統一制作的“特崗教師”服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團中央統一制作的服務證、省級或縣級(我省僅醴陵、炎陵、花垣、保靖成立了項目辦)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辦公室及服務單位共同蓋章的鑒定表原件和復印件。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資格審查的報考人員,視為放棄資格審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實,或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的,資格審查不合格。
(四)資格審查遞補。資格審查不合格或有考生主動放棄時,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六、面試
(一)面試時間、地點及相關規定另行公告。
(二)面試對象為資格審查合格人員。面試公告發布后,面試環節不再遞補。
(三)面試比例。未達1∶3開考比例的崗位,面試最低開考比例降為1∶2。達不到1∶2的,相應核減招聘計劃。招聘崗位只招1人且面試對象為1人的,不再核減招聘計劃數。
招聘崗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沒有形成有效競爭的,報考人員結構化面試成績必須不低于當場(同一場次、同個面試考官組、同一套面試題本)形成有效競爭崗位入圍體檢人員的最低面試分數方可進入下一環節,報考人員專業技能考核成績不低于60分方可進入下一環節。
(四)各崗位面試方式見《2017年湘潭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與崗位表》(附件1)。
七、成績合成和排名
(一)成績合成
1.筆試成績合成
筆試成績=公共基礎知識×50%+申論×50%
2.面試成績合成
需要進行結構化面試和專業技能考核的崗位:面試成績=結構化面試成績×40%+專業技能考核成績×60%
3.綜合成績合成
1到3號招聘崗位:綜合成績=筆試成績×40%+面試成績×60%
其他崗位:綜合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
綜合成績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三位數字,其余各項成績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字。
(二)成績排名
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成績進行排名;筆試成績相同的,按《公共基礎知識》成績進行排名。
八、體檢和考察
(一)體檢
按照招聘崗位計劃1:1的比例,在參加面試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對象。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當日復檢和當場復檢的醫院為初次體檢醫院,復檢時間不超過當天17:30。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當日復檢、當場復檢及非當日、非當場復檢都只能進行一次,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體檢的,視為放棄體檢。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考察
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考察的重點是報考人員在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與報考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同時對考察對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體檢、考察環節放棄或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不予聘用。招聘單位根據空缺名額,經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按照應聘同一崗位考試綜合成績(排名按前述規定),可依次等額遞補,遞補不超過兩次。
九、公示與聘用
(一)確定擬聘用人員
考察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
(二)公示
對擬聘用人員在湘潭人事考試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發布后不再遞補。
(三)聘用
公示期滿,對于無異議的擬聘人員,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正式聘用手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十、招聘服務咨詢電話
(一)政策咨詢電話:0731-58626298
(二)舉報監督電話:0731-58636502
(三)報名考務咨詢電話:0731-58568994
附件1:2017年湘潭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計劃與崗位表.xls
附件2:2017年湖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xls
附件3:同意報考證明.doc
湘潭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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