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州(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云南網(昆明)
2017-05-03 09:18:54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州(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州(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省級以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暫行辦法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省委。
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2017年4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州(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縣級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指縣級黨委管理的領導人員。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公道公平公正地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ǘ┑虏偶鎮洹⒁缘聻橄仍瓌t;
?。ㄈ┳⒅貙嵖儭⑷罕姽J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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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婪ㄒ酪庌k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嗡刭|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ㄋ模┦聵I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ǘ┨崛瘟壱陨瞎芾韻徫活I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ㄈ墓芾韻徫活I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相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第九條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應當切實發揮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要求,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強化班子整體功能。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三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采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方式的,可以組建選聘機構,主要負責能力素質測試測評,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等工作。選聘機構組成人員中應當包括一定比例的行業專家。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組織選拔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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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考察,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四)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ㄎ澹┰谝欢ǚ秶鷥裙?;
?。┺k理聘任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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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職位、資格條件、聘期、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ㄈ﹫竺c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聘)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四)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聘)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五)組織考察,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六)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七)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八)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ㄒ唬┤罕姽J度不高的;
?。ǘ┙昴甓瓤己私Y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ㄈ┯信芄佟⒗毙袨榈?;
?。ㄋ模┦艿浇M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條 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嚴格執行考察制度,把好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八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實行聘任合同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聘任合同中明確其崗位職責、任期目標、薪酬待遇等內容。
第十九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從黨政機關提任或者調入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及其待遇。
第二十一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其聘期應當與任期相銜接。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主要包括改革發展、公益服務、管理創新、人才培養、廉潔從業、黨建工作等內容。領導人員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領導人員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四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促進科學發展、符合不同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分類考核辦法和第三方評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己嗽u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注意改進考核方法,加強統籌,適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培養、使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九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一條 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把事業單位后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領導班子建設總體規劃,常態化推進事業單位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工作,注重從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中培養選拔后備人才。
第三十二條 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督的重點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支出,物資采購,工程招投標,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九條 嚴格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度。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條 凡單位領導責任范圍內發生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誤、管理監督不力、濫用職權或者不作為,對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不力,使單位資產遭受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ㄒ唬┻_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ǘ┠甓瓤己?、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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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四十三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宣傳思想文化系統事業單位、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研事業單位和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四十七條 各州(市)黨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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