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
來源:吉林日報
2017-05-03 09:22:48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7〕21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黨群工作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吉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委組織部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4月5日
為進一步推動和規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工作,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潛能,按照《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關于進一步放活事業單位人才交流的意見(試行)》(吉人社聯字〔2016〕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事業單位批準離崗創業的人員范圍為具備創業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審批原則
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審批離崗創業工作中,應全面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把關,嚴格履行程序,堅持集體討論決策,及時公開、公示信息,主動接受廣大職工監督。批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應在不影響單位事業正常發展、不影響公共服務保障、不影響公共服務對象根本利益、不影響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建設的前提下進行。
三、離崗期限
批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離崗期限不超過3年。對已經具有離崗創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再次批準其離崗創業。
四、激勵保障
(一)工資及社會保險待遇
1.高校或科研創新型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帶著科研項目或成果到企業開展技術轉移、科研成果轉化等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的,原單位可保留其檔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部分;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初始階段暫停發工資,但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檔案工資按國家和我省規定正常晉級或調整,并作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基數。
3.專業技術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限內經考核證明創業業績優秀,且在本省內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超過本人檔案工資的,憑完稅證明提出申請,原單位可在該繳稅年度內發放其基本工資;在本省內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超過本人檔案工資2倍以上的,憑完稅證明提出申請,原單位可在該繳稅年度內全額發放其檔案工資。
4.因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結余的人員工資和經費,原單位可統籌調劑用于補充公用經費支出,但不得用于“三公”經費支出。
5.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二)人事管理
1.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仍保持原聘任級別崗位不變,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
2.離崗創業人員創業業績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
3.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可按照原單位職稱評聘條件申評上一級職稱,職稱級別晉升后,按省現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管理有關規定擇優聘任;離崗創業期間業績貢獻突出的人員,職稱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分級聘任由省級人社部門統一管理、單獨組織、專門評定,經評定通過人員可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特設崗位逐級聘任,并逐步消化。
4.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可根據所創業專業領域,享受申報第二職稱評審政策;離崗創業期間業績成果可累計計算,作為職稱專門認定的重要依據。
5.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6.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和離崗創業期滿后,要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應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離崗期滿后30日內未返回原單位工作或選擇繼續創業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系,辦理相關手續。
五、辦理程序
省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離崗創業人員向所在單位書面提交離崗創業申請①,并附《離崗創業項目說明書》②。
(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同意后在本單位進行公示③,并制定離崗創業人員管理辦法④。
(三)事業單位與申請離崗創業人員草擬離崗協議⑤,明確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呈報批準離崗創業的請示⑥,并提交相關材料(①一⑤)。
(五)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準同意的以書面形式正式批復,并明確相關要求及紀律⑦。
(六)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⑧,同時正式簽訂離崗協議⑤并報主管部門。
(七)主管部門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交離崗創業備案申請⑨,并附帶有關材料(①一⑧)原件或復印件。
(八)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回執。
各市(州)、縣(市、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辦理程序可參照省直辦理程序自行研究確定。
六、管理監督
(一)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訂立“三方”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二)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三)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離崗創業人員實行季度、半年或年度實地考核和服務管理,積極幫助其解決離崗創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其創業工作的成功。離崗創業人員要向原單位如實報告創新創業情況。對考核中發現離崗人員未實施創業計劃或存在“假創業”情形的,要及時進行糾正,責令其終止創業并返崗工作;對欺瞞組織、不服從單位糾正、不返崗工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問題
關于離崗創業涉及的其他問題,《關于進一步放活事業單位人才交流的意見(試行)》(吉人社聯字〔2016〕45號)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應通過離崗協議進行約定。對已經批準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按本實施細則進行規范。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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