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得低于3年
來源:江西日報(南昌)
2017-06-13 10:50:56
原標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得低于3年
本報訊 (記者萬仁輝)6月12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度,按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并主動公開,接受監督。”省人社廳有關人士介紹說,省直事業單位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崗位聘用工作;要進一步細化各崗位的聘用條件和職責任務,通過競聘上崗、公開招聘等方式擇優聘用人員。
根據規定,事業單位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按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其中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此外,事業單位要建立與崗位管理相配套的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標準,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用、職稱評審、績效工資分配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據。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應予調崗、低聘或不再續訂合同。專業技術崗位各層級內部等級晉升和三類崗位之間轉崗工作,應當與聘期考核相結合,聘期未滿一般不得變動崗位。
免費學習資源(關注可獲取最新開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