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意見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7-07-03 17:18:3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規〔201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頒布施行以來,部分地方和單位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經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分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舉辦單位”欄所記載的部門為準。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于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規定。
三、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五、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六、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作出。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八、處分期滿后,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在解除處分決定中注明。
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十、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后,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十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十二、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于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
免費學習資源(關注可獲取最新開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