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新規
來源:南京日報(南京)
2017-07-04 13:51:29
原標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新規
本報訊(記者 毛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后,跳槽到企業,養老關系應該怎樣接續?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公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辦法一一作了說明。
《辦法》明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機關事業單位(含駐蘇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的,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分別計算在原各工作單位所在地。其中,在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駐蘇中央機關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江蘇省社保中心參保的,其原在南京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省社保中心。
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若參保人員在退休前從機關事業單位又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原補記的職業年金轉移和管理運營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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