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即安全落地?人社部出了這招
人社部日前發布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通知強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并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并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已閱君今天來聊一聊這里面究竟包含了什么?
先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個規定是2012年出臺的,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第18號令。其中第44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這段規定中,在實際操作時,出現了個“漏洞”:沒有明確要對全部涉嫌違法違紀退休人員立案調查及其應降低的福利待遇。這導致有些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認為:只要退休,就能“平安落地”了。
這樣,就出現了兩鐘情況:
一種是近年來,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現象開始增多。“59歲現象”也較普遍地出現在一些事業單位負責人身上。
像在2014年時,有多名學校領導“落馬”,其中深圳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原副書記陳小波、上海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原院長巫向前、重慶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原書記曾維寬等人,均在這個年齡區間內。
近年來,一批高校腐敗案件被查處。
而另一種,則是認為“我已經退休了,還能對我怎樣?”
上海女教師徐某退休后,就開始了非法吸儲的事,在兩年多時間里,共找了25個人,總額達到500多萬元,損失很驚人,超過了400萬元,之后徐某被判刑。
甚至還出現了這種現象:有些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違法違紀后,退休福利待遇“照樣拿”,足額領取養老金,過著“好日子”。出現這種現象,不但有失公平,也讓個別人更覺得有恃無恐。
補上這個漏洞后,和以往的規定就銜接起來了: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級來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原有第一級的標準來執行。
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后的標準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后調整退休費時,也要按降低后的標準執行。
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要從審查結論作出的第二個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一級確定。今后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一級的標準來執行。
總而言之,這次的“補漏”有兩層意思:在崗時違法違紀,就算退休前沒發現,退休后發現了,對不起,養老金還會受很大影響;退休后違法違紀,對不起,養老金照樣受影響。那么事業單位人員不管在崗還是退休,做違紀違法的事情,都是不可容忍的。
再從另一個層面來看,目前公務員違法違紀的,除了“雙開”人員之外,退休之后的養老金已經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相掛鉤。這個規定,從某種程度上,其實是“擴展”到事業單位層面。將有助于遏制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的現象,還能促進養老金待遇方面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