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事業單位超一年未開展業務將被撤銷
來源:沈陽晚報
2017-11-30 08:52:07
遼寧將統籌考慮使用各類機構設置和編制資源,科學配置機構及其內設機構權力,擬探索職能相近的機構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一年以上未開展業務活動的,或將予以撤銷。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對《遼寧省機構和編制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新增修改了上述內容。
禁擅設機構 禁超編配員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擅自設立機構、增加編制或者超編制配備人員和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領導干部。嚴格控制設立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掛牌機構不得設為實體機構。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應當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確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構承擔的,應當明確職責分工。
行政職能不得轉由事業單位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行政職能轉由事業單位承擔,不得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務事項,不得設立新的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
性質改變的事業單位將撤銷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撤銷的;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合并后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承擔的職責、任務已經消失的;無正當理由,一年以上未開展業務活動的;省、市、縣人民政府決定撤銷的。
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對超編制配備的人員,不得辦理錄用、聘用(任)調任以及社會保險等手續,不得納入財政統發工資范圍或者以其他方式發放工資。
機構實有人員應當保證工作需要,不得擅自借用或者出借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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