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啟動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繳發放
來源:新華網
2017-12-29 08:59:36
記者從河北省人社廳獲悉,為進一步推進河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推進方案的時間節點,7月1日啟動省本級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征繳、發放業務,涉及1372家,人數達24萬人。
啟動范圍、時間
啟動范圍:省本級已參保登記且已申報核心業務的機關事業單位,啟動核心業務名單在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網址:http://www. hbrsw.gov.cn)通知公告中查詢或咨詢單位(參保單位可在“集中參保”QQ群查詢,群號:366764899)。
啟動時間:2017年7月納入新制度征繳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征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項目和待遇統籌項目的通知》(冀人社規[2016]5號)規定: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繳費項目: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工作津貼、生活津貼)、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繳費項目: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本工資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艱苦邊遠津貼)、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繳費基數。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以上年度本人繳費項目內月平均工資計算;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繳費項目工資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起薪月繳費項目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300%的,按300%核定。單位月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之和。
繳費比例。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納比例為8%,個人繳納比例為4%。
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項目和待遇統籌項目的通知》(冀人社規[2016]5號)和《關于省本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交通費等統籌外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7]27號)規定: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老人”)待遇項目和發放渠道。
1、納入新制度的退休人員中的“老人”,原由省財政發放或單位發放的退休費中以下項目: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警銜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海關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納入新制度,轉由省社保局發放,從新制度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交通費、勞模榮譽津貼、取暖費等由原單位繼續按原標準發放,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2、納入新制度的原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制度的退休人員以下項目: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警銜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海關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納入新制度,由省社保局發放,從新制度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個人賬戶補償金由省社保局按原標準發放。
交通費、勞模榮譽津貼、喪葬費改由單位負責發放。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員(以下簡稱“中人”)待遇項目和發放渠道。
1、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新辦法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2、“中人”新辦法養老待遇統籌項目: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整增加的養老金、職業年金。
“中人”老辦法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調整增加的養老金。
由于國家和河北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尚未完全到位,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納入新制度的“中人”目前暫按新制度老辦法計發待遇,預發養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人員補貼、調整增加的養老金,由河北省社保局發放;政策條件具備后,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多退少補。
3、其他項目按國家和河北省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參加試點制度退休人員享受的個人賬戶補償金自新制度啟動核心業務后不再按月發放,待新制度與試點制度業務清算完成后,其改革前原試點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本息按政策規定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新人”)待遇項目和發放渠道。納入新制度的“新人”退休后待遇統籌項目: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調整增加的養老金、職業年金,由省社保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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