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國家事業單位考試網
2018-01-03 14:52:57
事業單位考試中法律常識是重要考點,讓考生頭疼不已。法律常識知識點多,專業性強,要想得到高分,必須靠平時一點一滴的積累,因此,及早著手備考是很有必要的。為了方便大家備考,特為大家整理了法律常識中比較重要的基本概念: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供考生參考。
在私法領域,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即當事人自為行為,自負責任。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具備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者資格,為此,法律建立一定標準,幫助人們判斷行為相對人是否有資格從事民事行為、是否可以獨立承擔民事法律后果,亦即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而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是自然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我們可以將行為能力分解為意思能力和責任能力,意思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否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后果的能力,如張三購買一臺電腦,那么張三肯定是基于自己需要電腦且知道購買電腦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責任能力是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承擔違法后果的心理能力,如李四賒賬購買一個手機,那么李四就應當預見自己如不按約定支付手機款,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等因素,把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的資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了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除外),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十七周歲的甲有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具有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已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能力,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兩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但純獲利益、不負擔責任的行為依然有效。
例題:下列選項中,對于我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說法,正確的是( )。
A.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D.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解析:《民法總則》第22條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所以,B項正確。A項應該是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C項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D項是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建議考生在學習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要知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并準確區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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