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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發意見支持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

來源:青海新聞網 2018-01-11 14:05:13
  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
 
  青人社廳發〔2017〕160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機關、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省直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等總體部署要求,發揮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中的示范引導作用,激發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干事創業熱情,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的精神,現就我省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創新創業方式和適用范圍界定
 
  (一)創新創業方式。
 
  1.事業單位創新創業的主要方式為: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設置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等。
 
  2.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等方式的,所到企業應與事業單位業務領域相近;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須與本人在事業單位所從事專業相關;離崗創業的,須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
 
  (二)適用范圍界定。
 
  1.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科研創新活動的公益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崗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法規及國家和我省另有政策規定禁止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除外。
 
  2.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在辭去領導職務后,可按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但是,國家和我省對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專業技術人員被事業單位任命或派遣到企業任職的,按照規定應當及時辦理相關轉移手續,不執行本意見相關政策;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以及未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人員,不列入執行范圍。
 
  4.本意見所指離崗創業的企業,應當是省內企業或在青創辦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不能到本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開展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等創新創業活動。
 
  二、支持和鼓勵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三)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四)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事業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掛職或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愿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三、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
 
  (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八)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九)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與事業單位發生人事(勞動)爭議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對事業單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與兼職企業發生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
 
  (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的重要舉措,有助于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對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和我省創業有關扶持政策。
 
  (十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書面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經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限一般為3年,在離崗創業期內保留原人事關系。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到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離崗創業人員的離崗期限,自單位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計算。
 
  (十二)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當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十三)離崗創業期間,除繼續發給離崗創業人員本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冬季取暖補助費外,其他津貼補貼和獎金停止發放,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依據離崗創業前的工資和相關政策規定核定,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單位承擔。其他福利待遇由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年限可視為連續工齡。
 
  (十四)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向原單位報告創業情況,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間的年度考核由原單位根據所在企業出具的意見進行。原單位還應采取定期考核、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跟蹤了解離崗人員的創業實情,確保離崗創業人員真正從事創業工作,并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除出現受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以及未實際從事離崗創業的以外,一般可定為合格檔次,正常晉升薪級工資,本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的聘任年限。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可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檔次的,由原單位決定離崗創業人員停止創業,并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在離崗創業期內,離崗創業人員終止離崗創業并申請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應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崗位聘任工作。離崗創業期滿返回原單位工作時,如果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原單位可暫時按離崗創業前聘任的崗位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崗人員,并逐步消化。同時,單位應當及時到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單位的崗位聘用手續并兌現工資。離崗期間或離崗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原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辦理相關手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退休。
 
  (十六)在離崗創業期內,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續至離崗創業期結束。在離崗創業期內,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系。事業單位遇到擬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情況,應通知離崗創業人員提前返回參與改革。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期滿時既不辦理辭聘手續、又不回單位工作的,單位應及時按照聘用制度為其辦理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手續,終止人事關系,并按規定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五、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
 
  (十七)在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是促進事業單位全面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優勢,加快推動科技創新。
 
  (十八)創新型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設置創新型崗位無法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十九)創新型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二十)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型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
 
  (二十二)事業單位可以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創新人才兼職。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六、有關要求
 
  (二十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切實履行所承擔的公益性服務職能的前提下,應支持和鼓勵本單位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以兼職、離崗創業等形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動、優化配置的通道,把創新業績納入對單位領導干部考核范圍,為引導和支持科研人員創新創業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四)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的精神,制定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具體操作辦法,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各地區、各單位每年向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報送一次落實的情況。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切實加強創新創業人員管理,防止出現新的“吃空餉”等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遇到重要問題,及時與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聯系。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月26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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