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負面清單”制度是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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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初,教育部透露2018年將探索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的“負面清單”制度和聯合監管機制,促進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這表明新年伊始,教育部將出“重拳”治理校外培訓機構,規范和治理不良辦學行為,著力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和治理體系。
公考角度解讀
[綜合分析]
我國校外培訓機構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滿足了社會對優質教育和個性化教育的需求,但也存在教學質量參差不齊、教書和育人嚴重脫離、對校內教育產生負面影響等問題,加重了中小學生學習負擔,甚至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亟待規范。
校外培訓機構的恣意發展,在某種意義上,是由于區域內優質教育資源緊缺,擇校擇班問題困擾,教育競爭加劇導致的社會問題。校外培訓是學校主流教育的一面鏡子,它的興起應當引起學校主流教育的反思。個別家長表示對孩子在學校里所受的教育感到不解渴,只好求助于校外培訓,這也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了學校主流教育不能完全滿足學生和家長對優質教育、教育多樣化和個性化的需求。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發展得益于教育文化消費需求的日益旺盛,同時也能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個性化需求。但由于管理部門分散、準入門檻較低和過度市場化等原因,使得其干擾了我國義務教育推行素質教育、實現教育公平和均衡發展的政策實施,亟待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健全的法制是推動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中小學課外輔導機構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樣離不開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
[參考對策]
第一,要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構建監管法律保障。教育主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確定校外培訓機構硬件設施、師資條件等辦學標準,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的申報、審批和退出機制,根據培訓的內容、形式、手段,分類制定培訓收費的浮動界限,進一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
第二,要構建質量評估體系,明確監管標準。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類別,制定完善校外培訓質量評估體系,明確各項評估標準,提高對校外培訓監管的可操作性和公信度。建立“信譽公示制度”“負面清單制度”,便于社會監督,便于有效約束舉辦者的辦學行為,嚴格規范和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良性發展。
第三,要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管理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區域內的培訓機構進行重新登記、認證、評估,并通過認證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列成表格,引導家長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進行選擇。研制專業標準及認證考評體系。研制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資格標準,建立教師資格認證機制,同時加強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教師的專業化培訓。
第四,由政府主導組織開展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星級評估工作,打造優質校外培訓品牌。地方政府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如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等,建立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評估長效機制,通過星級評估、掛牌營業等行為,加強對評估工作的宏觀調控,引導建立專業規范,不斷提高教育服務水平。
第五,加大對中小學課外輔導機構的監管執法力度。各級教育、工商部門加強對課外輔導機構的教師資質、教學規范、培訓收費等方面的跟蹤監督,建立投訴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切實改善課外輔導機構市場混亂的現象。
第六,要引導建立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建立質量監管和保障體系。完善教育培訓規范管理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建立教育培訓信息服務系統,引導教育培訓市場有序競爭。建立健全民辦課外輔導機構的質量監控和保障體系,適時開展輔導培訓質量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