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國土資源部規范直屬事業單位人員選聘工作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直屬事業單位人員選聘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深化部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人員選聘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推進直屬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辦發〔2015〕34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等規定,經2018年第4次部黨組會議審議,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部直屬事業單位人員選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公開招聘制度
(一)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各單位應在“三定”方案規定的編制員額和部核定的崗位指標內科學確定用人需求,不得超編制、超職數、超崗位指標聘用工作人員。
(二)用人單位事前應針對招聘崗位、任職條件、人員數量等內容制定招聘計劃,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分管部領導同意。根據招聘計劃制定公開招聘工作方案報部人事司審核。公開招聘工作方案應包括編制及崗位指標空缺情況,招聘的崗位、類型、條件及人員數量,招聘時間、方式及程序等事項。公開招聘工作方案一經核準必須嚴格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調整的,須重新履行報批核準程序。
(三)用人單位應面向社會發布招聘信息,內容包括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招聘辦法及程序、報名方法等事項。公開招聘公告應在部、本單位門戶網站和“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服務平臺”發布,發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經發布不得擅自更改。經同意可以更改的,應及時在原發布范圍公布相關信息。
(四)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公告中確定的崗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統一審查標準和要求,不得隨意放寬或收窄招聘的范圍、條件,進入面試的人數原則上不得低于該崗位擬招聘人數的3倍。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應充分體現崗位特點,不得擅自設置加分條件。招聘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原則上不將行政能力測試列為筆試內容。面試考官組由本單位領導、人事部門負責人、擬招聘崗位所在處室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外聘專家。面試考官組組成人員須報部人事司核準。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工作實績、廉潔情況進行考核,并認真核查其人事檔案。
(五)經用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用人單位應將擬聘人員在招聘公告發布范圍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及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應將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歷、專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任職經歷、其他與崗位相關的情況等)報部人事司備案。
(六)公開招聘工作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基本原則,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核等環節的情況應面向社會公布,并確保信息及時、全面、準確。要設立并公布監督電話或信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并及時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二、嚴格規范崗位選聘工作
(七)選拔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嚴格按照“三定”方案、經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不準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超崗位比例配備內設機構正、副職,不準擅自提高職級待遇、擅自設置職務名稱。
選拔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事前應向部人事司報送工作方案,內容包括領導職數及崗位設置情況、空缺崗位名稱及類別、任職資格及條件、選拔聘用程序等事項。工作方案經批復后,由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八)選拔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應逐級聘用。其中,從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從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直接聘用到內設機構正、副職的,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團隊管理經歷。其中:
聘用內設機構正職崗位的,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或者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
聘用內設機構副職崗位的,應當具備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或者5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歷,或者3年以上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工作任職經歷。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需破格或越級提拔聘用的,必須從嚴把握,并按照管理權限報部人事司同意。
(九)選拔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具體程序由本單位結合實際確定,其中選拔聘用內設管理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應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嚴格任前審核把關,做到干部檔案“凡提必審”,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相關人員的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
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要認真負責地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作出結論性意見,實行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在意見上簽字制度,未設立黨委的單位,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紀檢工作的負責人簽字。
選拔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要如實記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公示、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
(十)選拔聘用組織(人事)部門正職,由事業單位提出考察對象人選,經部人事司考察同意后,由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序聘用。
選拔聘用事業單位紀檢監察部門領導職務人員,按部有關規定執行。選拔聘用本單位領導人員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近姻親親屬擔任內設機構正、副職的,聘用前需報部人事司備案。
聘用內設機構正、副職領導人員,聘用文件及花名冊要抄送部人事司。
(十一)由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競聘七級以下管理崗位的,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以下基本任職資格:
七級管理崗位:曾在專業技術八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九級崗位工作滿1年,或者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作滿2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級崗位工作滿5年。
八級管理崗位:曾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工作滿2年,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二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級崗位工作滿5年。
九級管理崗位:曾在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級崗位工作滿5年。
十級管理崗位:曾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級以上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級崗位、普通工崗位工作滿5年。
(十二)達到《國土資源部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國土資發〔2008〕303號)規定的任職年限,且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經考核合格,可以直接聘用到七級以下管理崗位。
(十三)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擬聘人選必須通過崗位遴選程序產生。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土資發〔2008〕303號文件規定的程序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遴選工作,嚴禁用民主推薦代替崗位遴選,嚴禁未經崗位遴選直接確定聘用人員,兌現崗位待遇。
(十四)專業技術崗位分級遴選應成立崗位遴選委員會。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技術二級崗位遴選,事前應向部提出組建崗位遴選委員會申請,部人事司會同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根據學科類別,從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應領域的專家作為崗位遴選委員會專家人選。
(十五)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擬聘人選聘前必須報部審批。審批程序為:
1.部人事司組織成立審核委員會對擬聘人選的資格條件及崗位遴選程序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在申報單位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復核不通過的,材料退回申報單位。
2.公示無異議的,提請部人事司司長辦公會審議,報部領導審定。公示中收到舉報的,屬于資格條件、遴選程序方面的問題,由部人事司進行調查核實;屬于業務方面的問題,由部人事司提請部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復議,部人事司會同科技與國際合作司根據專家意見進行核定。經核實,不影響聘用的,履行審批手續;影響聘用的,不予審批,涉及違規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部領導審定后,部人事司正式復函申報單位。
三、嚴肅人員選聘工作紀律
(十六)各單位應進一步增強規矩意識和責任意識,維護公開招聘以及崗位選聘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嚴禁以各種名義規避公開招聘要求,或借公開招聘名義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嚴禁違反規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員;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違反公開招聘或崗位選聘規定的,一經查實,聘用結果宣布無效,所聘人員立即清退或退回原等級崗位;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嚴肅處理。
中國地質調查局可以依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所屬事業單位人員選聘辦法。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