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這樣轉移接續!
來源:燕趙都市報
2018-04-11 09:05:28
原標題:定啦!河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這樣轉移接續!
為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確保轉移接續順暢,近日,河北省人社廳制定了《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一起來了解↓↓
哪些人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通過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人員增減業務模塊辦理。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或在不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一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相關材料。
(三)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也可以由新就業地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參保人員在我省不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申請表》。
(二)提交轉移接續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并在信息系統內提交。
(三)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出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并在信息系統內提交;
2.按第八條第四款第2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轉移基金后,轉移資金與信息系統內轉移信息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下載《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更新個人賬戶信息;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的
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相關材料。
(三)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也可以由新就業地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超過3個月未就業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參保人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八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職業年金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時,在轉移職業年金關系時一同轉移職業年金基金。
參保人員轉移職業年金關系時,遇有需要記實、補記、劃入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等情形的,按規定記實職業年金記賬部分后再辦理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
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
(二)發年金轉移接續聯系函。新參保單位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年金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相關資料,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相關材料。
(三)轉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聯系函》后,在確認補記年金、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按照我省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辦法將記實、補記的職業年金歸集到省;
2. 每月23日前逐級匯總向省提交《職業年金轉移支付計劃匯總表》及《轉移人員明細》,省社保局在獲取每月單位凈值后,對上月符合轉移條件的人員統一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轉移處理,并通知托管人完成基金劃撥;
3.省社保局將受托人反饋的轉出明細情況上傳至省異地轉移平臺;
4.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省異地轉移平臺查詢轉移人員資金轉出情況,核對有關信息并根據實際轉出金額生成《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5.通過異地轉移平臺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年金信息表》;
6.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職業年金關系。
(四)職業年金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確認轉移基金賬實相符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年金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進行資金到賬處理;
2.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3.根據《年金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在本省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
(一)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記實、補記的職業年金足額歸集到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年金信息表》及《“中人”職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表》,同時終止參保人在本地職業年金關系。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員無漏辦補記、記實資金等情形的,通過信息系統更新職業年金賬戶信息,確認參保人在本地職業年金關系建立,將辦結情況通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原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申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補記、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等情形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上述業務后,4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轉出手續:
(一)受理并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出具的《年金聯系函》;
(二)每月23日前逐級匯總向省提交《職業年金轉移支付計劃匯總表》及《轉移明細》,省社保局在獲取每月單位凈值后,對上月符合轉移條件的人員統一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轉移處理,并通知托管人完成基金劃撥;
(三)省社保局將受托人反饋的轉出明細情況上傳至省異地轉移平臺;
(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省異地轉移平臺查詢轉移人員資金轉出情況,核對有關信息并根據實際轉出金額生成《年金信息表》;
(五)將《年金信息表》通過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反饋至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六)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
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
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入手續:
(一)受理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出的轉移接續申請,15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年金聯系函》;
(二)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參加企業年金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轉出單位名稱、轉移企業年金金額、原參加的企業年金計劃名稱、受托人信息、托管銀行賬戶信息、聯系信息、個人賬戶信息、稅前和稅后繳費信息;
(三)接收轉入資金并完成賬實匹配后,按規定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四)將辦結情況通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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