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臺州學院招聘非專任教師3人公告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和《臺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臺政辦發[2008]82號)以及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人員流動管理的實施意見》(臺人社發[2015]107號)等規定,臺州學院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非專任教師3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簡介
臺州學院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公益二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學校現在臨海和椒江兩地辦學,校園總占地面積1823.88多畝,總建筑面積54.4萬平方米。學校現有14個二級學院,46個本科專業,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5289人,教職工1353余人。
二、招聘名額及崗位要求(見附件)
三、招聘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工作踏實肯干,服務、合作意識強;
有一定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具有較熟練的計算機應用能力;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身體健康,體貌端正。
(二)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已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2018年應屆畢業生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學歷學位。
(三)35周歲及以下(1982年7月9日以后出生)。
(四)獲得國外(境外)學歷學位的,報名時須出示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招聘程序和辦法
(一)信息發布平臺
1.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http://www.tzhrss.gov.cn “事業單位招考”專欄)。
2.臺州人才網(http://www.tzrc.cn,“資訊中心” 欄目)。
3.臺州學院網站(http://www.tzc.edu.cn,“人才引進”欄目)。
其中,臺州學院網站為發布其他相關信息的唯一平臺。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從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逾期不再受理。
2.應聘材料:《臺州學院應聘人員登記表》(附件1),并附上個人簡歷,身份證、獲獎證書、學歷學位(含國外、境外學位的教育部認證)證書復印件,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3.報名方式:應聘者上交紙質材料到浙江省臺州市市府大道1139號臺州學院人事處(行政樓236房間),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只接收順豐快遞)寄到人事處(不接受電子稿),并將個人信息匯總表(附件2)發至郵箱tzxyzp@163.com。
4.資格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名單在2018年8月20日在臺州學院網站公布(不再電話通知)。本次招聘所有崗位報名成功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如有需要可通過公布的聯系電話查詢原因。
開考比例為1:3,報名人數不足計劃招聘人數3倍的,將核減(或取消)招聘計劃數。
(三)考試
考試由筆試及面試組成,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筆試、面試成績均采用百分制計算。
1.筆試:時間為2018年8月22日上午。本次招聘所有崗位筆試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安排將在臺州學院網站公布(不再電話通知)。
筆試內容為崗位所需綜合知識和技能(不指定具體參考書籍或資料),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3比例確定入圍面試人員(筆試成績低于60分的不進入面試環節)。筆試結果及面試有關安排將在臺州學院網站公布并電話通知入圍人員。
2.面試:時間為2018年8月23日上午,具體地點和時間安排將在臺州學院網站公布。主要考查語言表達能力、溝通協調能力、應變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等。
(四)體檢和考察
1.考試完畢,根據確定的辦法計算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核對象,體檢時間定在2018年8月24日上午。
2.考察著重了解考核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情況等。如有體檢、考察不合格者,或者在辦理進人審核手續之前有放棄聘用資格者,按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五)公示與聘用
經體檢、考察均合格的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臺州學院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擬聘用人員沒有異議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聘用的,按規定程序辦理進人和聘用手續。
擬聘用人員需要在擬聘用公示后3個月內完成入職手續,因個人原因不按時入職的人員,取消聘用資格。
聘用人員使用報備員額編制,列入事業單位編制實名制管理,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新進人員與招聘單位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并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見習期)。試用期(見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咨詢和監督
(一)咨詢
對招聘相關信息有異議的,請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臺州學院人事處反映,以便及時研究處理。
聯系地址:浙江省臺州市市府大道1139號臺州學院人事處236辦公室;
郵編:317000;聯系電話:0576-88660363;聯系人:張老師。
(二)監督
臺州學院紀委辦公室:0576-88665794
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0576-88511060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第35號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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