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陜西安康石泉縣在全縣境內選任人民陪審員70人公告
來源:石泉縣人民政府
2018-09-26 13:12:48
關于在全縣境內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公告
為了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參與權和監督權,弘揚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選任選任辦法》的通知,結合我縣工作實際,決定面向全縣選任人民陪審員70名?,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時間
選任時間:2018年9月下旬至2018年11月底。
二、選任條件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另根據石泉地處山區的實際,人民陪審員人選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195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對于農村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員,適當降低學歷要求。
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范圍:
(一)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二)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入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任期屆滿,職務自動免除。
四、選任方式及程序
由縣司法局牽頭,縣法院、縣公安局共同負責,各鎮具體組織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發布公告和建立符合條件人員信息庫
由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縣公安局向社會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發布后,由各鎮司法所會同派出所、法庭對本轄區符合人民陪審員任職條件的公民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二)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
1、【推薦和申請】組織推薦的僅限于工會、婦聯、殘聯、老齡委、共青團、人社、教育、衛計等單位和行業的符合條件的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推薦,征得本人同意后,擇優海選一定數量人民陪審員備選人選。
個人申請由公民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鎮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直接送司法局(接收申請時間截止10月20日)。
2、【資料填報】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應直接向縣司法局調解中心提供其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職稱(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照片(近期一寸免冠3張及電子版)和《申請表》或《推薦表》。
3、【資格審查】個人申請由鎮司法所牽頭,會同派出所和法庭、鎮紀委對《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人選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確定候選人員。組織推薦的由所在單位黨組、紀檢組對《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人選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確定推薦人員。
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不得超過本次選任名額的20%。
(三)隨機抽選
1、【第一次隨機抽選】公告期滿后,在縣司法局、縣法院指導下,由各鎮司法所會同派出所、法庭在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中,按照不少于擬任人民陪審員數5倍以上的人數進行隨機抽選,作為人民陪審員備選人選。
2、【資格審查】各鎮司法所會同派出所、法庭、鎮紀委對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在通過資格審查并符合條件的備選人選名冊及《人民陪審員人選信息表》上蓋章確認后上報司法局。
3、【第二次隨機抽選】在縣司法局和縣法院指導下,各鎮在人民陪審員備選人信息庫中,隨機抽選擬任人民陪審員,并將結果上報縣司法局。組織推薦、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選超過擬任人民陪審員規定人數,由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從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的人選中隨機抽選擬任人民陪審員人選。
4、【填報資料】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組織各鎮通知擬任人民陪審員填寫并提交《石泉縣擬任人民陪審員人選登記表》一式三份,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學歷證明材料、職稱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本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及電子版、確保能夠按時參加審判活動的保證書,同時對擬任人民陪審員進行匯總和綜合資格審查。
5、【組織考察】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到擬任人民陪審員人選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情況與日常表現。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候選人出具相關審查。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候選人選,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及名冊,并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
6.【報請審核】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報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和市司法局備案。
(四)提請任命
1、經審核的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由縣法院院長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
2.經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后,由縣法院和縣司法局分別
將任命名單逐級抄報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司法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告,同時,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
石泉縣司法局 石泉縣人民法院 石泉縣公安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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