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再受限
來源:溫州日報甌網
2018-10-11 08:50:35
原標題: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再受限
我市人才流動“腸梗阻”將被進一步打通。連日來,市人力社保局相繼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溫人社發[2018]168號)和《關于市屬和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選聘高層次緊缺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溫人社發[2018]170號),明確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再受限,五類人才可直接選聘進入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受限
六種不能交流的情況除外
今年2月,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24號),在此基礎上結合溫州實際,我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
據了解,該政策的出臺將進一步暢通人才流動渠道。根據新規,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受單位類別、財政經費預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只要工作需要、人崗相適,均可以通過交流進入其他事業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有6種情況不能交流: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市屬或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從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5年的;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人事檔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身份(以下簡稱“三齡兩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記載存疑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政對于辦理人員交流的流程進行了細化。事業單位通過交流方式新進人員,應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對辦理人員交流應報送的材料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尤其是對交流人員“三齡兩歷一身份”的核查意見和首次進入事業單位途徑的證明材料。不過,對涉及同一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交流到事業單位的,簡化了程序和申報材料,將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鼓勵企業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向事業單位
五類人才可直接選聘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我市人才體制機制改革舉措不多,人才流動不夠順暢,是我市人才工作存在的短板。我市人才新政40條中曾提及“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層次人才”,在此基礎上,我市再次推出《關于市屬和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選聘高層次緊缺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意見明確,事業單位聘用碩士研究生及高層次緊缺人才,一般采取公開選聘的方式,但有五類人員可以通過直接考核的方式:55歲以下A、B類人才,50歲以下C、D類和正高級人才,45歲以下副高5年以上人才,40歲以下博士和35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緊缺人才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優秀或特別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這五類人才如原先在企業工作的,經所在企業書面同意,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以直接選聘進入事業單位。
此外,事業人員流向企業一直是暢通并鼓勵的,除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外,我市在2017年還設立了“創新發展研究院”,專門為事業單位到企業的人才服務。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支持企業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向事業單位,有利于形成一種良性的雙向流動機制,由此打通我市企業高層次緊缺人才向事業單位流動的體制性壁壘,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引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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