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贛州上猶縣選任人民陪審員75人公告
為保障公民依法參與審判活動,加強人民群眾對法院司法活動的監督,促進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審判工作實際,經提請上猶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意上猶縣人民法院面向社會選任人民陪審員75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一)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四)公民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二、選任人數
本次選任人民陪審員共75名。其中:(一)由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60名。(二)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人選15名。
三、選任程序
(一)隨機抽選
1.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對本縣常住居民年齡在28至65周歲且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并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數據庫。
2.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資格審查主要采取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進行考察、了解,征求意見可采取走訪面談或電話回訪的方式。根據選任要求,本次產生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不得少于375名。
3.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有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再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60名。
(二)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
1.報名時間:2018年 11月21日至12月10日。
2.報名方式:本人自薦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通過本人申請或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表格填寫后請發至電子郵箱295178201@qq.com,紙質版送至上猶縣司法局基層股。聯系人:駱春香,聯系電話:15970992968。
3.報名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推薦表》;
(2)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證明材料,包括身份、政治面貌、專業知識、職業狀況、身體條件、現實表現等;
(4)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張及電子版。
4.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對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將從中隨機抽選確定擬任人選15名。
四、 政審考察
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進行資格審查和政審考察,并最終確定擬任命人民陪審員人選。
五、擬任公示
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確定后,上猶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將在公眾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提請任命
擬任命人民陪審員人選,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上猶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
七、社會公告
1. 上猶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將任命決定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并將任命名單逐級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2.人民陪審員經上猶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后,由上猶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組織進行公開就職宣誓,并向社會予以公告。
3.上猶縣人民法院為人民陪審員辦理頒發《人民陪審員工作證》,并會同縣司法局有計劃地進行培訓。
八、其它事項
(一)人民陪審員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負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人民陪審員紀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上猶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查證屬實的,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上猶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公告所列限制擔任人民陪審員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3項、第4項所列行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陪審員的任期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后其職務自動免除。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上猶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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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縣公安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