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積累: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1、憲法的地位是根本的。因為它規定的內容是圍繞建立一個國家的根本問題展開的,即國民和國家。憲法的內容就是這個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個國家的性質、國家機構等內容。
2、具有最高效力。相比于法律、法規等立法文件來說,憲法的級別是最高的,即法律、法規等的內容不能和憲法相沖突。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1、制定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就是指調整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些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法律保留。法律是最高權力機關全人大及其常制定的,所以法律的地位很高,有些關乎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只能由法律這個立法文件規定。
包括:
A.國家主權的事項;
B.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C.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D.犯罪和刑罰;
E.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F.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G.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H.民事基本制度等。總結而來就是主權、重要制度、罪、人身權、稅等領域。
通常法律叫做《*****法》。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由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通過制定行政法規對行政管理活動做相關規定。如《國務院關于*****條例》。
四、地方性法規
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制定主體是: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述三個行政區劃都屬于省級,如《G省人大關于*****的條例》。
2、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這里的市指的是地級市,如《H市人大關于*****的條例》。
五、自治法規
1、制定主體。自治法規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監督方式。但因為是自治性的內容,所以要受中央的監督。所以,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六、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布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如《國務院K部門關于*****辦法》。
2、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如《A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關于*****的細則》、《Y省人民政府關于*****的辦法》。
七、經濟特區法規
經濟特區法規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的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的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是我國地方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八、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
總結說,中國的正式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這幾類。從公務員考試的角度看,最重要的就是各個淵源的制定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