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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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背景】
2021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5號國務院令,公布《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運營者責任義務、保障和促進、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界定和規范。
【公考角度解讀】
[提出觀點]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提出觀點]
金融、能源、電力、通信、交通等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可能遭到重點攻擊的目標。
[綜合分析]
意義: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于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原因問題:當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面臨的網絡安全形勢日趨嚴峻,網絡攻擊威脅上升,事故隱患易發多發,安全保護工作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礎薄弱、資源力量分散、技術產業支撐不足等突出問題,亟待建立專門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加快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能力。
[參考對策]
相關的保護部門要承擔起保護責任,一方面要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明確保護目標、基本要求、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制度,及時掌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安全態勢,預警通報網絡安全威脅和隱患,指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另一方面,要指導運營者做好網絡安全事件應對處置,并根據需要組織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定期組織開展網絡安全檢查檢測,指導監督運營者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措施。
從個人組織層面看,一方面,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另一方面,未經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或者保護工作部門、運營者授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可能影響或者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活動。對基礎電信網絡實施漏洞探測、滲透性測試等活動,應當事先向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