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基本內容如下:(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禁止差別對待;(3)允許合理差別。(平等是相對的;是法律適用上的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言論自由在公民的各項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無罷工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質是要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成為公民個人的私事。(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我國宗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允許公開傳教。)
4.人身自由權
(1)生命權
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條款,但在價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權的,生命權屬于廣義的人身自由權。
(2)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③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合法搜查是可以的)
(3)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①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合法搜查是可以的)
②涉及公民的財產權、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不可以強制檢查)
5.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2)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3)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
(1)勞動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勞動者的休息權
(3)物質幫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目前,我國憲法并未明確規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物質幫助)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受教育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5)文化權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