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關于“居住權”的說明
《民法典》共7編,1260條,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條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相對于《民法總則》進行了相應的刪改,新增例如居住權、遺囑形式、完善國家訂貨制度、離婚“冷靜期”等內容,變更了相應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一些條款,使其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也用于更好的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今天就其中比較重要的知識點,也是新增的一項用益物權進行詳細的講解這便是“居住權”。
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為了回應我國社會對于居住權制度的需求,體現了“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基本價值,因此設立居住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和法治價值。
根據《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以不動產(住宅)為客體,主要滿足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原則(一般情況)不包括“收益”的權能,而且居住權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例:蘇大強和蔡根花簽訂了居住權合同,并且進行了登記,約定在蘇大強去世后由蔡根花享有蘇大強房屋的居住權,并未約定具體期限,那么蔡根花在蘇大強去世后能否將此房屋繼承與自己兒子呢?答案:不能。因為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這一條主要指在住宅上設立居住權,設立條件有三個,分別是:
1.設立居住權的合同或遺囑有效;
2.讓與人對住宅(不動產)擁有相應的處分權;
3.辦理完畢設立登記。
例:狗蛋起訴和翠花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因離婚后翠花生活困難且無住房,依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后狗蛋對翠花負有提供居住條件的法定義務,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中判令狗蛋在其所有的房屋上為翠花設立居住權。判決生效后,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狗蛋無償在其個人擁有的A住房上為翠花設立居住權,居住權在自己再婚時或翠花有能力自行解決居住時消滅。雙方辦理了A房屋的居住權設立登記,在約定情形實現后,狗可以依據約定收回其房屋。
《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意味著居住權人僅有占有和使用的權能,并無收益的權能,但是一定要注意一點:居住權還是保護一些處分權能的,比如說居住權可放棄。第370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這條也就意味著設立的居住期限屆滿時,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
1.合同約定或者遺囑載明了期限的,按約定或者遺囑確定;
2.沒有約定或遺囑未說明的,期限截止于居住權人死亡。
以上就是對于居住權的詳細說明,各位考生在備考時了解完知識點后要用題目來進行鞏固理解,民法在考試中一般以案例為主,著重考察理解性的知識點,考生要走出法律靠背的慣性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