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商洛市商南縣中小學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招聘10人公告
商南縣中小學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招聘公告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關于省中小學補充配備專兼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的通知》,經市人社局批準,商南縣中小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職衛生技術人員10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條件
(一)應聘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熱愛教育事業,品行端正,在校或工作或待業期間表現良好,無刑事犯罪記錄和其他不得聘用的違法記錄及不良就業記錄,無醫療事故和非法行醫記錄。
2.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6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間出生)。
3.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其中,學歷為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專業以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職(高專)專業目錄為準。畢業證、學位證以及招聘崗位所要求的證書須于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招聘崗位所需的具體條件以《商南縣中小學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招聘崗位表》(以下簡稱《崗位表》)的要求為準。
4.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5.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二)不符合報名應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受過開除處分;在立案審查期間或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
2.曾在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錄(聘)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行為的。
3.現役軍人和在讀的非2022年應屆畢業生。
4.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需要回避的。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有服務年限規定且服務期未滿的;特崗教師、“三支一扶”人員在服務期內的。
6.失信被執行人。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
本次招聘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告。
(二)報名
報名采取網絡報名方式進行。報名網站為:exam.sl6.cn。
報名時間:2022年10月24日08:00至2022年10月26日18:00。
應聘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崗位。在報名期間,資格審查未通過前可以更改報考信息,資格審查通過后的報考信息不得更改。
開考比例:本次招聘崗位開考比例不低于1:3。對艱苦邊遠鄉鎮的招聘崗位,可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未達到規定開考比例的,招聘計劃數予以核減或核銷,并于10月27日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
(三)網上下載打印準考證
已審查通過的應聘人員于11月1日8時至11月2日24時從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是應聘人員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等程序的憑證,請妥善保存。
(四)考試
1.筆試
(1)筆試內容。筆試內容為醫學基礎知識,滿分150分,筆試時間地點詳見準考證。
(2)疫情防控。在招聘組織實施過程中,將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要求,落實防疫措施,必要時將對有關工作安排進行調整,請應聘人員理解、支持和配合。有關疫情防控的具體要求,屆時將根據國家、省、市、縣疫情防控動態,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適時發布疫情防控公告,請應聘人員關注。
(3)成績查詢。筆試成績和最低分數線查詢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對違紀違規應聘人員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筆試主觀題采取網絡閱卷、客觀題機器閱卷,對缺考、違紀和零分三種情形有異議的,可在發布筆試成績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應聘人員本人向商南縣人事考試領導小組當面提交復核申請。其他情形,不受理復核申請。商南縣人事考試領導小組按規定程序受理應聘人員復核申請。
(4)確定并公布進入面試資格復審名單。商南縣人社局劃定筆試成績最低分數線,并根據筆試成績,對于最低分數線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崗位計劃數與應聘人員數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人員。末位成績并列的,一并進入面試資格復審。對達不到1:3比例的招聘崗位,達到筆試成績最低分數線的應聘人員全部確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筆試成績在最低分數線以下的,不得進入面試資格復審。資格復審時間、地點、最低分數線、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人員名單及有關要求等事項,由商南縣人社局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另行通知。
2.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工作由商南縣人社局組織實施。應聘人員未在規定時限內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應聘人員自動放棄面試資格。
在規定的時限內,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放棄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試資格等形成的缺額,由資格復審單位在本崗位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時,出現筆試成績并列的,并列者同時確定為資格復審人員。遞補只進行一次。
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資格復審時,必須提交按干部管理權限出具的符合事業單位或公務員管理規定的同意報考意見。無同意報考意見的應聘人員不能通過資格復審。
3.面試
面試由商南縣人社局、科教體局組織實施。面試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由商南縣人社局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另行公告。面試滿分為100分。面試成績當場告知應聘人員,并由應聘人員簽字確認。
4.計算考試總成績、確定并公布參加體檢人員名單
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1.5]×60%+面試成績×40%。考試總成績按公式一次計算生成,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不四舍五入。面試成績低于60分的,不得進入體檢。考試總成績并列的,按照筆試成績確定排名順序,筆試成績并列的,按照學歷層次、戶籍等條件確定。
面試結束后,由商南縣人社局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及時公布面試人員的各項考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及參加體檢人員名單。
(五)體檢
體檢標準參照國家錄用公務員標準執行。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復查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查結果為準。應聘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自愿放棄。體檢不合格的,取消應聘資格。
因應聘人員放棄或體檢不合格形成的缺額,從該招聘崗位參加面試且面試成績不低于60分的人員中,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只遞補一次。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
(六)考察
由商南縣人社局、縣科教體局安排部署對體檢合格人員的考察工作。重點考察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招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等,并再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審。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應聘資格。 因應聘人員放棄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額,從該招聘崗位參加面試且面試成績不低于60分的人員中,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遞補一次人員體檢。對體檢合格者,再進行考察。
(七)公示
根據考試、體檢、考察結果,確定擬聘人員。由商南縣人社局在商南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擬聘人員名單。公示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招聘/招募崗位及擬聘人員姓名、出生年月、學歷、專業等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擬聘人員公示期滿后不再進行遞補。
(八)聘用
1.被聘用的人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錄用資格。
2.新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
3.新聘用人員在基層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在最低服務年限內,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義借調、調動到其他單位工作或參加其他單位招聘(考)。
三、紀律要求
為確保本次公開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所有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規定和招聘程序,規范操作,自覺接受社會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應聘人員在網上報名、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提交的有關信息、資料應全面、準確、有效,并對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對公開招聘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重要提示
(一)應聘人員應仔細查閱招聘崗位資格條件,謹慎選擇報考崗位;對于因應聘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誤報、審查部門誤審進入筆試環節的,將對該應聘人員的成績按無效處理。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既有報名時的網上審查、面試前的資格復審,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聘用等環節的監督,貫穿于招聘工作全過程。
(二)本次筆試不指定教材和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請廣大應聘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聯系方式:商南縣人社局 0914-6329568
商南縣科教體局 0914-6366972
商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1:
附件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范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條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有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應聘人員在考察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的行為,干擾、影響考察單位客觀公正作出考察結論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應聘人員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為應聘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三)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將其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泄露考試試題、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試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四)監管不嚴,導致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系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后,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并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由于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