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宣告死亡制度
如果一個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以此人為中心所形成的一些法律關系比如夫妻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都會陷入一種不穩定狀態,如權利得不到行使,或者義務得不到履行。因此,宣告死亡制度的存在非常重要。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宣告死亡制度屬于《民法典》的重要考點之一,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該制度。
一、了解考察方式
第一種考察方式,直接考察。例如:“一般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達( )年才能申請宣告死亡:A.4 B.2 C.3 D.5”。
第二種考察方式,理解性考察。例如:“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 )A.自行恢復 B.不自行恢復 C.經申請恢復 D.經判決恢復”。
二、理論掌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制度的構成條件
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沒有任何音訊。
2.法定期限
①一般下落不明滿四年;(4)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2)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無)
3.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①無先后順序限制。
②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4.法院宣告
①一般公告期間為1年。(1)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3)
【法定期限和公告期限的記憶口訣:42無13】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和宣告死亡被撤銷的效力
1.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死亡的效力。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實際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2.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三)對一個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形成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沖突,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試題練習】
(單選題)1.對一個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形成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沖突,人民法院應當( ):
A宣告死亡 B.宣告失蹤 C.駁回訴訟請求 D.按照先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判決
【答案】A。解析:對一個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形成對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沖突,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判斷題)2.被撤銷死亡宣告的自然人可以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向法院申請判決其本人子女被送養的行為無效。
【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故本題說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