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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廣西賀州市事業單位招聘報考指南

來源:賀州市人民政府 2023-03-15 14:04:06

2023年度賀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報考指南

 

1. 崗位要求的“學歷(位)”和“專業”是否要統一?

答:崗位要求的“學歷(位)”和“專業”必須統一。例:某崗位要求的是會計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位),則考生報名必須有會計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的學位;且能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教育部唯一指定的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網站,以下簡稱學信網)進行核驗。

2.如何確定所學專業是否符合崗位的專業條件?

答:認定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是否符合崗位的專業條件,是以其所獲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為準,在國(境)外院校所學專業一般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注明的專業為準。招聘崗位計劃表中的專業要求,由招聘機關(單位)設置并負責解釋。

3.報考人員所學專業與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名稱不完全一致的,是否可以報考?

(1)招聘崗位設置為專業大類,在本學歷層次該類別專業目錄中沒有該專業,但在該類別專業目錄其他學歷層次中有該專業,可以報考。如崗位條件為本科學歷、“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專業,報考人員系本科學歷“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畢業,但該專業只列入《專業分類指導目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的??茖I目錄,未列入本科專業目錄;

(2)報考人員的專業與崗位要求的專業相近,專業核心課程80%以上相同且能提供畢業院校證明的,經資格審查單位同意,可以報考。

4.能否以第二(雙)學位的專業、輔修專業進行報考?

答:如考生的第二(雙)學位、輔修專業可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學位查詢網站上查詢認證,考生可以以第二(雙)學位的專業、輔修專業報考;因職位對專業有特殊需求、明確要求主修專業的除外。

5.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答: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畢業時取得對應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分別比照大學???、本科學歷報考符合相應要求的崗位。

6.持國(境)外學歷學位的人員是否可以報考?

答: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的人員,可以報考;未經認證的,視為無相應學歷學位。

2023年畢業的,應在7月15日前提供經教育部認證的學歷學位,可按應屆畢業生對待。

7.不得報考情形中,“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崗位”的政策法規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第二章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⑤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8. 如何理解生源地?

答:“生源地”指報考人員報考大中專院校時其戶籍所在地。沒有報考大中專院校時戶籍所在地的信息時,如報考人員為高校畢業生的,一般從報考人員的中學經歷來判斷,如其所在中學為外省的,一般可以判斷其生源地為外省。

9.  2021、2022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報考。國家統一招生的2021、2022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國家規定的2年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這里的“落實工作單位”應屆畢業生一般是指應屆畢業后曾經或一直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含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或在國有企業、非公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工作且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已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應屆畢業生。

10.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答: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以下確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社區黨建工作組織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1. 報考人員在全日制或脫產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是否可以算做基層工作經歷?

答:不可以。即使在此期間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2. 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期間,被借調到市級機關工作,借調時間是否計入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答:從2014年3月1日起,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期間,通過借調方式(含抽調、幫助工作或跟班學習等,下同)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工作的,借調時間不計入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

13.什么人可以報考我市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招聘崗位?

答:1.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報考。

2.服務滿1年以上的基層項目在職人員,所在服務單位同意報考的可以報考。

3.在軍隊服現役滿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

4.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未滿辭職的,或服務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不可以報考。

本公告所指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主要是指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等部門通過公開招聘方式聘用的服務基層的高校畢業生,包含“三支一扶”人員、西部志愿者、社區黨建組織員、社區專職工作者、綜合性農村社會事務工作者、協統員等。

14.報名時已成為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能否報考招聘“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崗位?

答: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滿后,被聘用為事業單位人員的,不可以報考。

15.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是否可以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崗位?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報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79號)精神,參加基層服務項目前無工作經歷的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后2年內,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各類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落戶、升學等方面可同等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相關政策。

16.服務基層項目時間如何界定?

答: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報考時,服務基層項目時間從協議簽訂之日算起。2014年3月1日后出現以下情形的,不計入其服務基層項目時間:

(1)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通過借調等方式離開簽訂協議的服務單位工作累計達90天以上的,借調時間不計入其服務基層項目時間。

(2)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就讀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應及時予以解聘。從解聘之日起,離崗時間不計入其服務基層項目時間。

17.什么人員可以報考面向“退役軍人”的職位?

答:報考面向退役軍人招錄職位的考生,須為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或從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

18.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要特別注意避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有哪些?

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有以下規定:

第五條  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