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招聘輔助人員15人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招聘輔助人員公告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擬公開招聘輔助人員(編外勞務派遣合同制工作人員)15名。
一、 招聘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能夠保守工作秘密;
3、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4、品行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
5、年齡28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截止2023年9月22日前);
6、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法律專業優先(取得學歷證書時限為2023年9月22日前)。
二、 報名和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2023年9月8日至9月22日。
2、報名方式: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報考人員真實、完整填寫《報名表》后將報名材料掃描或拍照,打包發送至電子郵箱:976747958@qq.com。
3、報名須提交的材料:《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招聘輔助人員報名表》(電子版及手寫簽名后的掃描版);身份證;戶口簿;學歷、學位證書。
4、資格審查:根據報名材料進行資格初審,審核情況將通過郵件進行反饋。
三、 考試錄用
資格復審通過者將組織參加考試(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郵件通知)。
1、筆試。筆試采用閉卷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主要內容為:時事政治、法律基礎知識、寫作能力,滿分為100分,60分合格。
2、計算機文字錄入能力測試。(考試形式為聽打,根據錄音進行計算機文字錄入。輸入法包括:搜狗拼音輸入法、五筆、智能ABC、拼音加加、微軟全拼、鄭碼、亞偉速錄等。測試語速為140字/分鐘,時長為10分鐘,根據記錄速度和準確率評分,滿分為100分,40分及格。)
3、面試。筆試、技能考試通過者(筆試60分以上、技能考試40分以上視為通過),以筆試、技能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面試對象,不足比例的,按實際報考人員確定面試對象。
四、 體檢和考察
面試合格者,筆試、技能考試、面試分別按20%、20%、60%的比例計算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崗位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和考察對象。
體檢由招聘單位指定體檢醫院,具體時間、地點和要求另行通知。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體檢工作參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定的體檢項目予以核定、收取,并由考生個人承擔。對于弄虛作假,或者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的考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予錄用或者取消錄用的處理。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環節,考察工作由實際使用單位組織實施,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采取個別談話、查詢個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社會信用記錄、資格復審報考資格條件等形式。
體檢不合格或放棄的、考察不合格或放棄的,可在相應崗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體檢、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市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五、 錄用
經考察合格人員,確定為擬錄用人員,由招聘單位負責安排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擬錄用人員主動放棄錄用資格、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或發現有不符合報名資格和錄用條件的,取消錄用資格。批準錄用的人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逾期不能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六、 其他
1、聘用人員工資按照財政統一核定的編外用工經費標準結合我院合同制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考核。
2、建立儲備庫制度。招聘進入面試,但未被錄用的考生納入崗位儲備庫。如出現缺崗情形,由招聘單位研究是否進行遞補,同一崗位空缺時按當場次考試該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遞補(其中面試成績必須達到合格以上,下同)。儲備庫有效期為招聘錄用公示日起3個月內(如果3個月內組織第二次招聘的以第二次招聘為準,組織第二次招聘的儲備庫不再使用)。
3、報考人員在報考全過程中須確保本人的手機號碼(含電子郵箱)準確且保持暢通,資格審查結果、筆試通知書、面試通知書等均通過郵件進行反饋,因考生原因導致招聘單位聯系不上的,責任自負。
4、本次公開招聘組織方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本次招聘的輔導培訓班,不指定教材也不設定考試大綱。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本次招聘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開設的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招聘組織方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5、本公告未盡事宜,由招聘單位進行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公務員招考錄用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辦法。聯系咨詢方式:電話0571-88210757;郵箱976747958@qq.com。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