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廣東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告
來源:寶安區人民政府
2024-07-30 16:34:00
2024年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告
為選聘專業技術工作人員,根據《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有關規定,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擬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名,具體崗位參見《2024年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招聘崗位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對象、條件及有關要求
(一)招聘對象
2024年7月30日以前畢業(以學歷學位證落款時間為準),符合本公告及報考崗位所要求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二)崗位基本聘用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德;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崗位表》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有關要求
1.報考人員身份
報考人員須于2024年7月30日以前通過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
2.學歷、學位及所學專業要求
(1)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須與崗位要求相符。低學歷不能報考高學歷要求的崗位,高學歷可以報考低學歷要求的崗位,但必須符合崗位的專業要求,必須具備高學歷相應的學位。
(2)報考人員的所學專業須與崗位要求的專業相符,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按所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為準,專業的方向不是專業名稱,學位種類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在國(境)外院校所學專業以所獲學位證書上注明的專業名稱為準。崗位專業條件參考《廣東省2024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附件4)。若崗位要求二級專業科目(學科代碼),則相應的三級專業(專業代碼)都可報考;若崗位要求的是三級專業科目(專業代碼),則只有該專業符合崗位要求。所學專業未列入專業目錄(沒有專業代碼)的,可選擇專業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所學專業必修課程須與報考崗位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并提供所學專業課程成績單、院校出具的課程對比情況說明等材料,用于判定是否符合崗位專業要求;屬國(境)外學歷的,須同時提交相關材料的中文譯本。崗位有專業方向要求的,以崗位表要求為準。
(3)對含有2個以上培養方向的專業,若招聘崗位已明確具體培養方向的,考生須符合具體培養方向方可報考。若《目錄》中的“企業管理(含: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A120202)”,某崗位設置為“企業管理(限:財務管理)(A120202)”,則此專業中財務管理方向的考生方可報考,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方向的考生不可報考。除《目錄》中有列出培養方向的專業外,其他畢業證上專業名稱后面以括號等形式列出的培養方向不能作為報考專業的依據。
(4)報考人員所學專業必須與崗位要求的學歷層次相對應。如崗位要求學歷為“研究生”,學位為“碩士”,專業為“市政工程”,若報考人員本科專業為“市政工程”,但碩士研究生的專業為“橋梁與隧道工程”,則不符合要求。
3.年齡要求
崗位“最高年齡”要求為50周歲以下,報考人員必須是1973年7月31日后出生。
4.工作經歷要求
崗位有工作經歷要求的,須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經歷證明(附件3),以及該工作時間段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或工作合同或工資單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或工作合同或工資單在資格審查時可暫不提供,但必須書面保證,最遲在辦理聘用備案手續時提供,否則取消聘用資格)。國(境)外歸國人員無法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以原單位開具的工作經歷證明為準。工作經歷證明時間均截至2024年7月30日。招聘崗位要求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的,必須是2019年7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期間的實習經歷、兼(專)職工作經歷和社會人員的兼職經歷、非工作培訓不予計算。
5.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及其他相關證書要求
崗位要求職業資格(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級的,須提供國家統一頒發或認可的相應等級證書,同系列高于要求等級的均為符合條件。崗位要求的相關證書必須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通過考試、認定或評審,且必須在報名時提供崗位要求的證書(只是通過考試、認定或評審但至報名時尚未取得證書的,視為不符合要求,崗位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且所取得的證書類別必須與崗位要求相一致。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接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近兩年內,在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招聘中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
6.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7.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8.未經現工作單位同意報考的深圳市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報名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5日24時止;
2.報名方式:由報考人員將相關材料電子版(紙質材料提供掃描件)發送至相應招聘單位郵箱wqfzswzx@baoan.gov.cn,郵件名以“姓名+報考崗位+崗位編碼”命名,報名時間以電子郵件送達時間為準,逾期報名不予受理;
3.聯系人:詹先生,聯系電話:0755-29996980;趙先生,聯系電話:0755-29996202。
4.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2024年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表。
(2)個人有效身份證及戶籍本。
(3)學歷、學位證書及驗證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在提供學位證書的同時,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等有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在國(境)內就讀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的人員,需取得由教育部所屬的相關機構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函。
(4)崗位條件要求的其他詳細證明材料。
(5)工作經歷證明(見附件3)。
(6)反映個人能力和實績的證明材料。
(7)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報考的,還須提供目前任職單位同意其報考的證明。
報考人員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須真實,如弄虛作假,取消考試及聘用資格。以上材料均提供電子版、復印件或掃描件;其中,學歷學位驗證證明如報名時來不及提供的,最遲在資格復審時提交有關材料的原件,否則取消聘用資格。
(二)資格初審
根據招聘條件和報名材料,由選聘單位組織審核人員對報名參加公開選聘人員所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初審;對資格審核合格的報考人員,全部作為進入面試的人選。沒有考生符合資格條件的崗位,則取消該招聘崗位。若只有1人通過資格審核的,可直接通過考察確定為擬聘人選。
資格審查只是對報考人員提供材料的初步審核,資格審查貫穿招聘全過程,在后續招聘環節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聘用資格。因報考人員提供的證件、資料虛假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三、面試
面試前對入圍面試人員進行資格復審。
(一)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要求、時間、地點等事項另行通知。
招聘單位組織專家按照要求對面試對象進行資格復審。對不符合招聘條件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并書面告知其相關事由。通過資格復審的面試對象進入面試,現場發放面試通知書。
(二)面試
面試方式、時間、地點等事項另行通知。
面試結束后,面試成績在60分以上的人員,按從高分到低分順序等額確定體檢人選。如面試成績完全相同的,由招聘單位組織相同成績的考生開展加試,具體加試內容和形式由招聘單位自主設置。
考試結果和進入體檢人員名單將于面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寶安政府在線”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體檢
取得體檢資格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張,到指定醫院體檢(具體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體檢人員須按時參加體檢,否則視為放棄資格。體檢標準參照《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執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考察
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招聘單位須在30日內對其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崗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考察。
經考察不合格的,由招聘單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資格。
六、公示
經招聘單位考察合格的擬聘人選,由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在“寶安政府在線”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七、聘用
擬聘人員經公示,沒有投訴、經查投訴不實或投訴屬實但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關于聘用、回避等有關規定的,在規定時間申報辦理聘用備案手續;所聘人員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相關政策實施管理。無正當理由或雖有正當理由但未經區人力資源局批準1年內(從公告發布之日起算)未辦理聘用手續的,考試成績失效,取消其聘用資格。
被投訴不符合聘用條件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投訴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用人單位為擬聘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并在公示結束后30日內報區人力資源局備案。擬聘人員應當在接到報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或調動通知確定的時間內到招聘單位報到,無正當理由或雖有正當理由但未經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未能按期報到的,視為放棄聘用資格。聘用人員自報到之日起與招聘單位建立聘用關系。
八、試用期
招聘單位應與新聘人員約定試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其中,新聘人員屬初次就業且與招聘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辦理轉正手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的,取消聘用。
對已辦理聘用手續的人員,招聘單位與其簽訂5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內,聘用人員擬調離該單位的,視為違約,招聘單位可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九、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按《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招聘過程中違反招聘規定及本公告規定的單位及應聘者,將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本公告所指日期、數字均包含本數。
(四)招聘單位簡介可登錄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網站查閱。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深圳市寶安區灣區發展事務中心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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