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河源和平縣公安局招聘警務輔助人員8人公告
來源:河源市和平縣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
2024-11-04 14:31:01
和平縣公安局招聘警務輔助人員公告
根據工作需要,和平縣公安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警務輔助人員8名,有關招聘要求如下:
一、招聘原則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
二、招聘職位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8名勤務輔警(限男性):
和平縣公安局2024年招聘輔警職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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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錄部門 |
崗位 類別 |
崗位簡介 |
錄用人數 |
學歷要求 |
年齡 |
性別 |
其他要求 |
巡特警大隊 |
勤務 輔警 |
從事看護值守工作及協助應急處突、群體性事件、參與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 |
8 |
高中(含中專、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 |
35周歲以下 |
男 |
三、招聘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男性,年齡在18至35周歲(2006年12月1日至1989年12月1日)。
(三)具有高中(含中專、中技)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明顯紋身,身高1.68米以上(含1.68米)。
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和在職公安民警的子女、退役軍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應聘:
1.本人或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本人家庭成員或主要社會關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8.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9.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10.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11.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工作按照發布招聘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進行。
本招聘公告在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
(一)報名時間及資格審查
1.報名時間:工作日2024年11月4日至8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50-17:00)采取現場報名方式進行,逾期不接受報名。
2.報名地點:和平縣公安局主樓三樓307室。
3.報名時須攜帶材料
①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1份;
③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④退伍證的原件及復印件1份;
⑤個人征信報告1份;
⑥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4張。
報名時提交填寫好的《和平縣公安局招聘警務輔助人員報名表》(見附件,請自行下載),報名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提供虛假報名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報名資格。
(二)考試
1.筆試:考生憑身份證參加筆試,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采取閉卷形式進行,筆試滿分為100分。筆試不指定考試教材,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
2.體能測試:男性1000米,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面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根據筆試和體能測試合成成績從高到低順序,按招聘計劃數1∶2的比例確定面試對象,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面試結束后,總成績按下列公式計算:
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40%+體能成績30%+面試成績30%=考試總成績(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2位數)。成績有效期一年,可作為警務輔助人員補錄參考依據。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在考試總成績基礎上采取加分計算(可累計計算):①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加10分;②在職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加5分;③中共黨員加2分;④退役軍人加2分;⑤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加2分;⑥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筆試成績加4分。若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相同的則按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名次。
(三)體檢
根據總成績排名,按招聘人數等額確定體檢人員。如有體檢不合格的,按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依次遞補。
體檢費用由體檢者自行負責,體檢人員自行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招錄人民警察的體檢項目和標準進行。
(四)考察
體檢合格的考生確定為擬聘用人選,由政工室聯合監督室、法制、治安、刑偵、國保等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曾在公安機關任職警務輔助人員的,出具原單位人事部門思想政治鑒定,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報市局政治處和省廳政治部備案,同意后方可聘用。
(五)公示及聘用
經筆試、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和考察合格的人員作為擬聘用人員,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辦理聘用手續。
五、工資及待遇
本次招聘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按縣政府聘請人員工資標準執行,繳交五險一金,其中個人繳交部分從工資中扣繳。
聯系電話:0762-5634111轉(81231)。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和平縣公安局政工室負責解釋。
和平縣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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